鄭南榕,身為台灣人都知道,都應該知道的一位人物,他的肖像已經是個象徵,象徵著他的生命與死亡所展現的兩個核心價值—台灣獨立與百分百言論自由。
《自由時代》是鄭南榕所創辦的雜誌社,乃係以爭取百分百言論自由為宗,而1987年7月15日是法制上的解嚴,然而解嚴從來都不是一個時間點然後就從戒嚴到解嚴這麼輕易,解嚴是一個歷程,而我們至今仍然在途。
在1989年4月7日發生的鄭南榕自焚乃是起因於前一年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之故,於是年的1月下旬高檢署發出涉嫌叛亂的傳票—也就是刑法100條,該條的修正乃是在3年後的1992年5月15日經過社會力量的推進才將之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變更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其中的差異乃在於,修正前的法條除了違背憲法上的明確性原則之外,也多是黨國機構用以肅清政治敵手將之冠上刑事罪名實為政治犯之實的工具爾爾。
而在4月5日雜誌社已接獲線報次日將有拘捕行動,而鄭南榕在前先已宣示其決心而稱:「國民黨抓不到我的人,只抓到我的屍體。」,而次日竟無行動而是在又次日發生了由侯友宜帶隊的攻堅。而攻堅行動的過程根據當時在現場的12人包括鄭肇基(執行副總編輯)、林乾義(副總編輯)、廖國禎(編輯)、林慧如(編輯)、邱美緣(總務)、鄭竹梅(鄭南榕之女)等人所述,鄭南榕說:「你們全部先離開。」而有關鄭南榕在自焚時係欲使所有人同歸於燼且投擲汽油彈造成執法人員輕重傷之說法,來源主要有二:一為當時中山分局民權二派出所所長,2015年任職中正一分局局長張奇文之陳稱;二為其中一個證人鄭坤漢的「證詞」。先就前者來說,這位員警的在法制解嚴近30年的2015黑箱課綱事件中限制記者之人身自由,此為其之爭議事件之一,而此乃強烈侵害新聞自由之舉措,然荒謬的是在事後仍然升官,要說明這點事件的原油係因若在今日今時仍然可以無視法治,那麼斯時的言論可信度(credibility)似乎有重新評價的必要性;而後者的證詞,據《自由時代》第272期《只要說個謊話馬上放你回去》所載:「這名刑警用恐嚇的語氣『問』道:『當時鄭南榕衝到門口,向門外投擲汽油彈叫你不要阻擋,企圖跟同事同歸於盡,所以你的臀部才著火,對不對?趕快承認!』鄭坤漢表示他只有小學三年級程度,不認識字,這名刑警說:『沒有關係,等一下寫好以後會唸給你聽。剛剛你說有看到鄭南榕手上一個像汽水瓶的東西往門外丟,一丟就引起大火,對不對?』鄭坤漢說:『沒有!沒有!我才沒有這樣擠ㄤ但那名刑警卻不理他,只顧振筆直書,根本是誘導兼『自問自答』,寫好筆錄以後,強拉鄭坤漢的手蓋手印,就這樣取得鄭南榕『對警察投汽油彈』的『證據』。」屈打成招、任意製造筆錄等各種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證據取得,是目前司法上發現上發現冤案的重要成因,而這些並不是我們看到的冤案才有的特徵,而是比那個年代更早為始至今漸漸改良的因素。而這份證言,就成為媒體用來報導鄭南榕投擲汽油彈的重要依據,即便那從來都不是一個「證詞(testimony)」。
80年代的林家血案已經說明了在警特包圍監視下的住宅也能發生謀殺案,而真相在這一兩年即將解密,那麼1989年4月7日的攻堅時發生的不明火勢,撇除前先具有偏見的證據而論,似非無可能係由如同反抗中事件中香港員警假扮抗議民眾投擲汽油彈一般造火。這也只是提出一種可能性,從資料來看,在場的者畢竟是各執一詞,那麼每位閱聽人都是判斷者,故而本文無需提出結論來指引,然或許可以提供的是在判斷陳詞的可信性時,可以考量的因素為:與其他證據—包括物證、證言—的契合度、言說者的品行(例如是否有說謊的習性)、言說者的角色所帶來的限制(例如身處特定職位而具有在社會上為這角色所鋪好的最容易的路)、言說內容與人事物前先行為的一致性(例如有人陳稱慈祥的老奶奶拿機槍屠殺幼稚園這種言論的可信性就較為低落)等等。
題名《自由時代272》乃是對於這份雜誌該期的感謝,該社所努力的目標—百分百言論自由,在對 J. S. Mill 《On Liberty》中言論自由的閱讀可以知道,縱然沒有反對者,然而對於思想也要創造出一位魔鬼辯護人,蓋此始可讓我們在溝通與思辨的過程,對於知識能更加地趨近,而《自由時代》則提供了我在歷史上對於真相趨近之路更接近的另一方資訊。而不給予結論不僅是不需,同時也是不能,蓋因這就如同司法上的審判,結論與真實並不相等,但從來我們都不應停滯於現下抱持著悲觀主義的態度認為:「既然如此那麼就無所為吧。」這樣的想法,因為對於真實的追求永遠都是一個理想在指引著我們的生命,而言論自由對於真實乃是不可或缺的要素,《自由時代》第272期在他所標榜追求的價值中,意外地成為了我接近真實的助力。
P.S 感謝鄭南榕基金會專員提供予本文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