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論刑罰—精神疾病的斷罪》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這幾天在台鐵上發生了一位中年男子因爭執拿刀捅了警察的肚子導致臟器外露,經急救仍因失血過多於翌早宣告不治。而後來的發展就是這位男子有精神病史,而未續追蹤,而媒體也追上了兇嫌的家裡,兇嫌的妻子下跪道歉。這樣的情節宛如戲劇,且就宛如前陣子造成相當共鳴的《與惡》,差別在於《與惡》裡面沒有設定社會大眾觀看過類似《與惡》的劇碼,而現實社會在觀看後對於網路上撻伐兇嫌的聲音以及媒體循著血跡追獵到了兇嫌家的情況表現出反彈、批判以及呼籲勿此的聲浪,這是一個改變。

而這次的事件有看到諸如:「最後一定是精神疾病所以不能判死啦!」、「政府不作為才放這種人到處殺人」等等的意見,這樣的聲音反映出的是:精神疾病是遁逃的藉口,而這樣的行為不應該讓這個人以精神疾病脫卻責任以及國家應該要把這些人牢實地區別於社會之外,而不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當然把責任全部推給國家政府可能是帶風向的行為,不過還是值得澄清的是在「法律上」即便是精神病患我們仍然把他當作「人」來看待,只有在符合某些要件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會是導致能力的降格,例如非完全行為能力、非完全責任能力等等,但即便在法律上是這樣,仍然不逸脫於對於人的基本權保障的範圍,即便,即便在現實社會輿論甚至群情沸騰到把這個人的價值貶低為禽畜。而在法治國家底下,對於人權的保障並不會因為任何理由有所差異,因為這並沒有合理區別對待的基礎,因此,縱然在社會上因為偏見的緣故使得我群與他者的區分產生,但這並不是訴諸區別對待的正當理據,也就是一者有人權,他者沒有人權。反而是在承認了所有人的人權之後,在立法上作出調整與配合,也就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所以,國家政府並不是只要對於認定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安置(抓捕)、隔離(監禁)、治療(強迫),精神疾病的內容會更動(詳後)、有無根據這個標準適用也是個疑問(普遍性的懷疑國家權力),而在修辭的背後則可能是權力的濫施,而這就是極權專制國家對待政治犯(在該些國家內應該是稱作病患)的做法。所以,身處法治國家的現下所要瞭解到的是,依照法律才可以對所有個體—人採取行動,必須要符合法律上的要件才能對於人民基本權施加干涉,應該是件基本的事情。

而如果在訴訟上人民有權利做出攻防,那麼「被告」(而不是罪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正當權利應無可疑才是,就像所有可能出現的抗辯一般,例如沒有過失、沒有偷、是正當防衛等等,有精神疾病也是抗辯的一種,是一種罪責的抗辯,而理由正是在於我們若要一個人負上完全的責任,前提是在於他有完全的自由,當若該人因為心神障礙導致自由並不完全,則行為的責任當然並非使其完全的擔負,更不用說現下流行的論調—即犯罪行為是社會結構扭曲的彰顯—尚未被審視。所以如果要從應報的思想來論處任何的行為人,考慮到核心是應得(desert)的情形下,我們或許應該再想想,他真的應得嗎?或是這只是某種群情激憤想要在輿論上鼓吹排除異體以維護「我們」的安全的恐懼呼聲而已?

精神疾病除了生理性的原因之外,也有社會性的原因,我要說的不是疾病來自於基因跟遺傳的交互作用所產生但仍無法確定病因的老生常談,我要說的是精神疾病本身就是種社會建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精神疾病手冊DSM第4版在1973年以前仍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假設到今日有個同性戀拿刀捅死警察,我想很不政治正確的是這位同志也會被大肆撻伐。當然今天警察執勤殉職是件不幸的事,我一點也沒有要淡化這個事件嚴重性的企圖,然而殺警察的事情除了有幾年前信義區夜店殺警案之外,近期的偶像型政治人物的造勢會場也出現曾涉殺警之主嫌的人物,這些卻沒有相對應的媒體畫面,就這點先撇除政治上的因素影響來說的話,與這次事件的差別在於精神疾病這個特徵的不存在,然而這就是矛盾的地方,依照前述,精神疾病會使得人的責任減輕才是,但是卻在現實中逆反著成為加重的要素。

不知道何時開始,精神疾病成為一種罪名,在社會上成為被譴責的一種身分,僅因具備身分而為錯誤,而不是行為。而無論是病識感的有無或是否願意就醫,這種社會壓力所形成的壓抑將可能導致人對於自身有無患病進行否認以及是否願意接受醫療產生拒絕,進而再形成下一個惡性循環。而在精神疾病這種建構底下,每個人都將是潛在罪犯,因為我們都潛在地可能、將會或已是具備精神疾病的身分,我們都潛在地是精神病患,而在對精神疾病斷罪的時刻,我們也斷罪了自己,而這就像沒有病識感一般,進行斷罪者卻渾然不知。而這些是分析式的敘述,然而或許可以思考,這斷罪是所謂何來?而這個標準又是否曾合理正當?

80會員
378內容數
雜評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曾友俞 的其他內容
關於書與閱讀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政治參與》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我是為你好》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數篇法律普及短著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你可能也想看
論好好吃飯重要性 別忘了來郭師妙營養師的心靈雞腿加雞湯,讓你不只喝湯還有料! ⬇️⬇️⬇️ https://www.facebook.com/kuodietitian/
Thumbnail
avatar
郭師妙營養師
2024-04-05
馬尼拉MOA區的Hotel 101飯店評論分享位於MOA區的Hotel 101評價,位置便利,安全嚴格,提供微波爐、水槽等設施,飯店人員親切,推薦給大家。
Thumbnail
avatar
20+
2024-03-30
範琪斐:公共討論是民主的核心根據台灣自由時報2月1日報道,中國媒體人王志安1月來台觀選在台灣網絡脫口秀《賀瓏夜夜秀》嘲諷身障人士挨轟,1月底該節目最新一集,主持人賀瓏 專訪資深媒體人范琪斐,大批網友粉絲紛紛跳出來狂贊範琪斐,誇她寒冬送暖無懼可能因為上節目而引來的撻伐。 據報道稱,《賀瓏夜夜秀》打著「範琪斐:不要因為害怕出事就
avatar
胡燕
2024-02-14
當我們討論興趣能不能當飯吃,只看見成果而不思考過程!「真的很喜歡做某件事」跟「真的將它變成一種職業」是兩種不同的情境。前者是你可能沒空就不做,你會因為其他娛樂就將它擱在一旁,你可能是因為別人在做所以你去做,你可能是因為剛好無聊覺得好玩才做;後者是你絕大多數的時間都在做同一件事,不斷地練習、不停地進步,不會稍微受挫就放棄,不會因為有肯定才持續而有否定就
Thumbnail
avatar
換日線
2023-12-11
打詐與網路治理規範—論平台商的反詐義務與責任筆者認為應透過修法或立法適用於打詐之《刑法》或《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相關規範裡。換言之,如果要有效打詐,就應套用上開法理,在網站平台業者已明知他人利用其網站詐欺或犯罪,或可得知悉後仍不移除該資訊而縱容散布時,網站平台業者、服務提供者或管理者亦應構成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
Thumbnail
avatar
建佑律師_NoMoreLaw
2023-11-21
法院認證!中天告贏NCC…來賓言論真的不受《衛廣法》規範嗎?如果你喜歡這個專題,歡迎 #單筆 或 #定期定額 贊助我們,這將能支持我們持續關心並投入媒體環境監督觀察、兒少閱聽權益、關注新聞自由等工作,謝謝你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鼓勵!
Thumbnail
avatar
媒體大事長知識
2023-01-10
20220717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臺煙雨中~台中房地產綜論~台灣最美的天際線在台中七期,最後經典範例《房地產專文》如果你看得懂趨勢,就知道房價即將要崩跌了……但崩跌谷底出現時,你要勇於出手。 不要再當「房奴」~你上了政府、財團、媒體的當。 全世界房地產狂飆的資金根源是QE,QE結束轉為QT,沒有持續狂飆的基礎了;台商是兩岸資金的橋樑,中國房地產價格牽動了比價效應,反應的不是房地產本身價值。 機緣到了再出手
Thumbnail
avatar
井底之蛙
2022-07-16
《范保德》▍愈是輕描帶過的情緒,愈是深刻銘心的情感 ▍無臉畫電影 各項影展中獲得肯定的《范保德》,探討東方人談起父愛所表現出的隱諱,在看似不夠大方的對白裡,卻又可以從角色互動中看見每個家庭的影子,讓各個年齡層的觀眾或多或少都能感受到導演與編劇想闡明的情感故事。
Thumbnail
avatar
無臉男女
2021-08-08
《販賣時間的商店》 「好故事」的定義,人人各有所鍾,如果說呈現人們思考的多向度、反映行動背後的情感與信念,並在作品中展現了一致性、完整度,是好故事的重要元素,那麼,這本文筆優美、敘事流暢的青少年小說,就是這樣一本適合成年人在緊湊的生活之際,回想初心之時,可以拿起來閱讀的作品。
Thumbnail
avatar
黎靖予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