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國定假日提醒與彙整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國定假日包含的日子

早期訂定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當中,後來在民國105年的時候修改規定,目前可以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查到目前的國定假日,比較特別的是原住民的祭儀因為節慶不同,另外在內政部網站會公布當年度原住民族祭儀的休假期間。
簡單來說,原住民族有多一天國定假日喔!
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訂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所以,每年的除夕及春節期間就是共有4天,至於假期長度和補假日子,其實又是另外的規定和調整。

國定假日的連休安排

依照這次的111年1月22日(週六)為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在公司實施8週變形工時的狀態下,並且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來約定出勤,將原111年2月4日的工作日(週五)與111年1月22日(週六)的休息日對調,則111年1月22日(週六)就變成正常工作日,員工當日應正常出勤。其它連休的原則也是比照辦理。
不是所有行業都可以說比照政府機關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時間,實際上需要符合特定行業別,在勞動部的函釋也提到是8週變形工時,因此就需要是其中的行業別才可以從事此約定,而且約定也是需要勞資雙方合意,不是我雇主確認我是可以的行業就自行適用。
在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的函釋中已經明確指出: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建議事業單位仍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或者面談時直接說明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安排上班週期,但務必記得事業單位會有五一勞動節的存在。

國定假日撞到休息日或例假日

原則上休息日、例假日加上當月國定假日的日數,就是當月放法定休假,如果撞到的話可以約定前後一日補假,也可以另外約定其他日子補假,這個部份建議要先講好,如果是約定其他日子補假的話,必須要知道補到哪一天,而不能說之後會補,但是補在哪一天卻不知道

國定假日的加班費(或補休)與調移

如果雇主徵得員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的話,法律明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是如果員工選擇補休的話也可以,只是事後如果補休沒有休完的話,還是要回歸到加班性質(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或者國定假日加班)核給原本應該給的加班費。
在國定假日的部分,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比如說服務業或者觀光區),與勞工協商同意後,調移國定假日到其它工作日,換句話說,被調移的休假日當天(原本國定假日)就需出勤工作,因為它已經變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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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220115)在粉絲團辦了隔週六上午免費的勞動法令諮詢,把當日聊到以及被問到的內容稍作整理,避免閱讀負累分成上下(下還在整理中)。
我個人覺得勞僱關係之中的自我發聲是一件很艱難也是一件極需勇氣的事。
過去的工作經驗主要集中在勞動法令諮詢和行政作業的部分,特別是台灣本身的勞動基準法,來諮詢的人們遇到的問題大多是提供勞務的地方或雇主有違反法令的問題。從事諮詢業務時,我的回應大多是請他們先評估要不要繼續......
不得不說現在有許多人在發生勞資爭議後,往往採取不溝通、不合作、不聯繫的方式處理,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我都有看過。 但這對雙方絕對沒有好處。
大約自今年七月起[職場案例小教室]就沒怎麼更新了,目前經營方式多用一個個案例做介紹,不過似乎成效不彰,少部分文章閱讀率高,大部分普通,且常見案例也分享了不少。 之後會再調整經營方式,十月初會再復起更新。 感謝持續支持的舊雨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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