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願意承認自己的骨肉?可以提強制認領、DNA鑑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日前外傳是成龍私生女的吳卓林,因為在街頭領取免費救濟食物被拍下,諷刺的是,同天成龍兒子房祖名在IG上曬出千萬勞斯萊斯名車,形成嚴重對比!也讓很多網友嘆:「同父不同命!」
不過其實成龍始終未正式承認過這段父女關係,如果是在台灣遇到「犯下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卻不願意承認的生父,該怎麼辦呢?

子女、生母等可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出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就算生父不願意承認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皆可請求法院確認是否存有親子關係,縱使生父已經死亡,仍然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出訴訟,不用擔心生父過世後即無法取遺產繼承權!

如何認定親子關係?

認定親子關係,最直接也是準確的就是「DNA親子鑑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我國法律上目前僅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關係事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命令當事人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DNA)的檢驗。
但若是「成年子女」,可否一體適用?有法院認為只能適用未成年子女(參高院100年家上字第202號判決[1]),也有認每個人都有知悉血統來源之權利,而認為應一體適用(參高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2])。

生父不願意做DNA,怎麼辦?

如果法院准許進行DNA檢測,但如果生父就是不願意配合,不斷藉故拖延甚至抵死不去醫院的時候怎麼辦?難道要連拖帶拉或是找警察協助押送到醫院嗎?
這種情況下,確實無法強押生父去醫院進行DNA鑑定,但法院畢竟也不是吃素的,身為國家司法權的執行機關自然有它的辦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3]:「當事人一造聲請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如果遇生父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官就可以依據「證明妨礙」的原則,審酌全部事證認定聲請鑑定一方主張為真實,白話來說,就是「你不鑑定沒關係,我直接認定你是生父!!」,所以絕對不是逃避鑑定就沒事了喔!
撰稿人:林萱旻律師、初泓陞律師

上述判決,可參考以下連結: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判決:「本件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父女關係存在事件,乃屬成年間親子關係之事件,並無上開家事事件法第68條適用之餘地,且由上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不足以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兩造間有父女血緣關係存在,揆諸該條立法精神,自無強令被上訴人為血緣鑑定之理由,亦難以被上訴人拒絕接受血緣鑑定,認係無正當理由而課以不利益之判斷,遽而推認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父女關係存在係為可採信。」
[2]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而任何人均有獲知自己血統來源之基本權利,應不以未成年人為限,特別是在未成年階段未能及時獲知其情者,當不能限制其尋根之本能,是縱家事法第68條僅就未成年人為規定,然關於親子血源關係事件,仍有一體適用其法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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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日趨緊張,過往依靠默契的管理方式已失去作用,加上勞動法令管制嚴格,但對新型態勞動模式卻又缺乏彈性,致使雙方應如何適用法規無所適從。為此,初律將從法院判決、函釋、公司實務運作及親自參與法院/勞動局調解經驗等角度,整理相關資訊並提供意見做為參考,希冀能促使勞資雙方有效、良性地溝通,進而漸少勞資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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