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錄取後能反悔嗎?雇主、勞工都該知道的法律責任

錄取通知,不管是應徵者「放鳥」,還是雇主「臨時變卦」分別會面臨到什麼責任呢? 圖片來源:pixabay
代表雇主的人資夥伴們,或許常常遇到,答應要報到應徵者「放鳥」的情況,而浪費了許多勞務上的成本。
但也有一些不嚴謹的事業單位,將錄取通知撤回【取消內定】,導致勞工發生兩頭空的狀況。
無論是雇主或是勞工的身分,這樣的(動作)分別會面臨到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勞工角度 〔答應錄取後反悔〕

以勞工來說,若答應雇主報到而未去,並非是法律問題,曾經也有雇主提告,並向法官主張招募成本、制服費...等等成本,要求勞工負起損害賠償,但法官認為上述均是雇主的勞務成本,不能將勞務成本轉嫁給勞工負擔,進而敗訴。

雇主角度 〔撤回錄取通知〕

以雇主來說,若將勞工錄取通知撤回,就會涉及法律責任問題。
因勞工很可能為了新公司的錄取,而辭掉原本的工作。
如果勞雇雙方對簿公堂,而基於勞動法保障勞工,法官一定會看最關鍵的因素,莫過於雙方【勞動契約】是否有成立!

勞動契約成立條件

有關勞動契約成立的要件,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回歸《民法153條》第一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說,雇主和勞工對於相關工作條件,只要雙方合意,勞動契約即為成立,而且不用以勞工實際到職上班或簽署契約書的必要性。
那麼,雇主發出錄取通知,應徵者也承諾到職 ( 雙方合意 )。
雇主錄取通知撤回,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雇主法律責任

當勞動契約已成立,雇主與應徵者已成為勞雇關係,所以勞工已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除非雇主有符合《勞動基準法》11條 ( 資遣 ) 或12條 ( 開除 ) 事由,否則雇主不能片面的終止勞動契約,視同雇主違法解雇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還可以依《民法487條》請求拒絕期間的全額工資。
更可怕的是,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工甚至可依《勞動事件法49條》提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意思就是在判決結果出爐前,雇主應「暫時」維持勞雇關係,即使雇主拒絕勞工前來上班,但還是要給付工資!
所以,雇主(人資)一定要千萬謹慎阿。
那麼,雇主就一定不能撤回錄取通知嗎?
這倒也不是,以下有三種條件,雇主可以合法的撤回。

雇主如何合法撤回錄取通知呢?

  1. 勞工當初拒絕雇主(雙方沒有合意)
  2. 勞工沒有期限內回覆錄取通知(錄取通知的內容,務必要押上截止日期)
  3. 要約並附條件(勞工必須完成要約條件才算締約)
通知(答應)錄取後反悔,在勞雇雙方角度來說都是不恰當的行為,勞工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但也很有可能在求職平台上被註記上黑名單;雇主可能會有行政及民事上的法律風險,建議雇主針對招募流程一定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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