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爾幹(Émile Durkheim)作為社會學三大家,關於犯罪之社會結構面皆是因其而起。在介紹無規範理論之前,須先對於涂爾幹的思想基礎有些基本的認識。
涂爾幹提出以下幾種論點:
- 人是社會之動物
涂爾幹認為人類正如有機體一般,在社會中被社會力量所控制,如與自然法則類似的社會秩序、約束著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等。
涂爾幹也認為學習是一種社會過程,跟心理學、生物學關係不大,學習是一種社會現象,唯有用社會法則(Social Law)方可說明。又其認為社會事實(Social Fact)存在於個人意識之外,故拒絕使用複雜的心理現象來進行詮釋,因為人不可能活在沒有社會規範的社會環境。其也不贊成用個體差異(Individual Difference)來解釋人類行為,因為其一再強調集體的社會意識(Collective Consciousness)支配人類之行為。總而言之,涂爾幹認為人類環境最重要的是社會文化、道德規範,其次才是物質的環境,而每個人均基於社會情感而行動,在此過程中壓抑自己的個人意識趨向整體社會團結。
- 人類的本性
涂爾幹認為人類的本性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人類在本質上無法順利地自我約束,若人類之生活無法達成其目標則會感覺不快樂。
- 社會之本性
因此,方有社會之本性存在,唯有集體的社會意識存在,才能控制人們之自我主義。此處之社會意識乃指社會中的每一成員均有共同的信仰與情感,由此產生歸屬於這個社會的感覺。社會唯有道德因素,才能維繫人們成為一個團結、聚合的整體。
無規範理論
在犯罪方面,涂爾幹認為犯罪是一種社會事實,有社會就一定有犯罪,甚至一定限度的犯罪是整體社會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
涂爾幹認為若社會缺乏規範引導約束生活,則是一種無規範(Anomie)。基於人類的本性乃無法有效自我約束,因此需要社會因素來控制人類的自我主義,此即仰賴於社會提供一個清楚、明確的規範對人類進行約束。倘若社會因故無法提供清楚的規範(Norms)來指導人類行動,則會使人民無所適從、產生混亂,進而導致無規範產生偏差行為。
換言之,若將整體社會視為一種競技比賽,若此比賽有清楚的遊戲規則可循,則比賽便會運作順利,反之,若沒有一個清楚的規則,則會使場上一片混亂,各自為政,導致整體比賽無法順利運作,產生許多脫序行為。
涂爾幹則將社會的道德行為分為兩類,一種為由團體至個人的規範(Regulation),另一種則為由個人趨向團體的整合(Integration)。彼此相輔相成,前者所指之規範並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道德所產生的,這些道德規範並擴張至個人身上,亦即個人接受團體之規範並身體力行,為社會秩序的主要來源與基礎;後者則是指社會之所以有秩序乃是因為個人捨棄個人本位主義,主動地趨向社會團體,接受團體的規範。
若在經濟不景氣之時,社會階級常會產生階級變動(Declassification),如富商經歷破產而淪為下階層,其本遵循的社會規範與目標產生巨大變動,此時他們必須減少及約束其需求,適應該階層的規範,若他們不能有效適應學習自我控制,則就會產生偏差行為,因而導致犯罪。
Reference
蔡德輝、楊士隆(2022)犯罪學,增訂第八版。臺北市: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