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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私立大學逼退高薪資深員工節流》寫在中部私立大學任職的朋友Y因資深及高薪面臨逼退,格友法蘭克提到以前任職公司在好幾年前就在逼退50歲以上的員工,媒體也是這樣的,要求中階主管或小主管從考核著手,去紀錄員工違失,作為資遣、逼退的具體理由,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在大報擔任地方主管的前同業Z得知Y的狀況,心有所感說,報社為縮減人力開支要逼退高薪資深員工前,找地方主管回報社受訓,指導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詳細紀錄工作缺失,把這些工作缺失列為考核標準,打考績時若上面想對那幾位下手,這些就是鐵證,搞得工作氛圍非常不好。
其實,我們公司前同事S年終考績被皇后、太子級大主管聯手打乙等時,S原本有意走申訴機制,公司考核辦法中列打乙等的條件為下列四種情形任一種:一、曠職一日,且有具體事實者。二、工作能力不足,績效不佳、有待加強者,且有具體事實者。三、業務逾期辦理或因個人疏失影響業務完成,且有具體事實者。四、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小過以上處分者。
S前同事洋洋洋灑灑寫了一封信,明確表明自己沒有上述四種情形,考核不應該打乙等,並把這封信同步寄給董事長、皇后級大主管、人事室主任,人事室主任馬上去找S的單位小主管,要求小主管補列工作能力不佳、影響業務完成的具體疏失。
然而,S的小主管認為他並沒有考績乙等的情形,原本考績是打甲等,最後由皇后級大主管和人事室主任一起改為乙等,不願配合補列工作疏失。雖然後來S前同事因為找到不錯的新工作無縫接軌,未提出申訴,但人事室主任到皇后級大主管面前,大大參了小主管一本,使得皇后級大主管對S的小主管留下不配合公司政策的壞印象。
如果你是S的小主管該怎麼做呢?拒絕昧著良心補刀?還是為求自保,配合補刀?反正是高層點名要砍人,「人不是我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