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本公司有一樁勞資糾紛案一審敗訴,大主管找人事主管、副主管來討論,旁聽協助大主管紀錄整理資料,聽大主管指示需要去釐清的幾個重點,交代人事務必在二審中勝訴,不然公司得賠100萬,並恢復這位前員工職務,他無法忍受。
副主管像嗜血鯊魚準備竄位
接著人事副主管好像嗜血鯊魚般,大演特演地說:「您說的這幾點實在太對了,明明是定期聘約,還有、還有,這個操作證照不知道有沒有考過,卻在履歷上這樣寫,虛偽不實,不知為什麼一審律師不會從這些觀點去打官司,有您的這幾項提點,二審我們一定能贏,接下來,還要蒐證反告誣告!」
被稱讚的大主管接著自信滿滿說:「這個人都不想想自己的不對,律師也沒有捉住重點!」又開始大放厥詞,人事副主任繼續在一旁火上加油。
心裡正納悶,大主管、人事副主管皆非法律背景出身,怎麼頓時比律師厲害起來。便何況,會搞成這樣,不就是大主管不滿這名用定期聘用的員工,下令叫人事單位想辦法趕快弄走。
人事單位「先射箭再畫靶」,未依據勞基法規定的正當程序處理,才會種下禍因。
主管因處理瑕疪不敢多言
此刻,不小心抬頭,看到人事主管一臉大便無奈的表情。
其實,從判決看來,公司大主管認定此人不能勝任,卻未事先給予口頭警告、輔導教育,直接下令人事單位處理,人事單位未去仔細探究法令規定,拿著考核成績不合格「不能勝任」,直接叫他走路。但所謂考核僅第一季,第二季考核尚未出爐,便通知對方「考核不合格」。
不能勝任還須符合「最後手段性」
去查一查法條及相關規定便知,勞基法雖然有條文說:「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然而,除了勞工的確不能勝任其工作外,雇主於解雇勞工時還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要求,白話來說,是公司使用各種方法,仍然無法改善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要透過口頭警告、考績、合法的職務調動、輔導教育等方法,試圖去化解勞工不能勝任的問題,不可以直接解雇勞工,用來保障勞工工作權及避免雇主濫用不能勝任這個理由。
人事主管知道單位處理此案有瑕疪,一個屁都不敢放,也不敢指正大主管。副主管卻演戲演很大,一昧諂媚附和大主管,倒打主管一耙意味超濃,應該想趁機扶正吧!這一幕官場宮廷劇看得我嫑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