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發佈「學位論文槍手篇」的文章,討論了依照現行《學位授予法》處罰代寫學位論文的相關問題。本篇則為記述50多年前大專聯考槍手弊案的往事。
公私立大專校院招收一年級入學新生,在民國(下同)90年以前,採取聯合招生方式。實施了將近50年之久,到了91學年度才開始改用多元入學方案辦理。
昔日聯合招生考試制度,學生不必前往各個不同校院分別報名應考,免得疲於奔命,而且聯考的公平性無可置疑,確實有其優點。但是每年暑假只辦一次,形同「一試定終身」,學生受到極大壓力,如果沒考取或因病未能參加考試者,便要等待來年,是其缺點。由於競爭激烈,遂有槍手弊案的產生。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對於「槍手」的註解是「冒名頂替,代人考試者」。首宗聯考槍手弊案,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現稱臺北地方檢察署)負責偵辦。該案犯罪時間跨連52至56五個聯考年度,涉案的人甚多。受僱代考者(槍手)、仲介者(家教中心或補習班負責人)、被代考者(報名應考的學生)及其知情支付酬勞的家長,都是被告。全案經調查局移送了155人,起訴被告多達105人,檢察官提出的起訴書,採用列表方式記載各被告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數破百以及起訴書的新體裁,創下首例, 57年3月17日各報,皆有大幅報導,是轟動的重大新聞。另外50名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其中有些槍手受僱代考未能考取沒有得到酬勞,有些槍手服役中依當年法律不受司法審判。
上述代考弊案,報名應考的考生,與實際進入試場答卷者(即槍手),不是同一個人。其關鍵在於仲介者交付賄款,由台大教務處一名職員,負責抽換相關報名簿冊資料及准考證所貼考生照片,方能完成整個舞弊過程。此案槍手、報名的考生及其家長,觸犯刑法第212、214、216各條罪名,均經地方法院一審或高等法院二審判刑確定。台大吳姓職員及陳姓仲介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均由最高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三審定讞。
關於此案,附述三點如下: 一、學霸(當年無此稱號)果然名不虛傳。有2名槍手被告,先後參加了三個年度的聯考,全都考取,其中1人向檢察官坦承第三次代考時深感不安,考前刻意不作溫習,沒想到仍然上榜。還有2名槍手被告,在同一年度受僱於不同考生,分別進場代考不同校院的日間部及夜間部,全都上榜。 二、花錢僱用槍手的考生家長,豈有不知情者?有些父親以不管家務推諉卸責,多數母親則坦白悔悟。由於被告人數已經破百,檢察官網開一面,未予細究。三、前面說過,有些槍手被告受僱代考,結果並未考取,沒有收到酬勞。由於尚未造成聯考公平性的損害,被告也沒有犯罪所得,檢察官審酌情節,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萬萬想不到,事隔40年後,在97年總統大選期間,競選人馬英九先生的對方陣營,爆料稱其胞姊是當年特權獲得不起訴的槍手被告,誣指承辦檢察官為「馬家僕役」云云。其實馬姊是因為代考沒考取且無犯罪所得而獲得不起訴處分,該案這種情形的被告不止馬姊一人;何況馬家在當年毫無知名度,如何運用特權?尤其檢察官更不知馬先生是何許人。政客及其打手們信口雌黃,顛倒是非,肆意指摘,惡質的選舉文化,亟須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