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我要說明什麼是國賠?國賠的類型,以及該跟哪個機關請求國賠?還有的提起國賠的法定限制。
國賠的類型
國家賠償法,將國賠大致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公務員的侵害責任,當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二種是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舉例來說,總統車隊行經途中,有抗議民眾舉牌抗議,總統的隨扈人員搶下抗議牌示,而抗議民眾也因為隨扈人員的爭搶擠壓跌倒受傷,抗議民眾可以主張第一種公務員的侵害責任,主張隨扈執法過當;而第二種像是機車行駛道路,但因路面標示不清,導致夜間行車時機車騎士自撞受傷,機車騎士可以主張第二種公共設置的侵害責任。
兩種國賠侵害責任的最大區別
第一種公務員的侵害責任需要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但是第二種的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不以設置或管理公共設施的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請求國賠的對象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如果是請求公務員的侵害責任賠償,那麼是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是請求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賠償,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時效限制
請求國家賠償有時間限制,如果超過法定時間請求國家賠償,那麼賠償機關可以抗辯拒絕賠償。依照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書面先行
請求國家賠償,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權人需要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如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或是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提醒!
遇到國賠問題,建議可向律師尋求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