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提到,康德替啟蒙給出定義:「啟蒙是人之超脫於他自己招致的未成年狀態。」,然後講述如何從少數幾位獨立思考者開始,讓公眾達到普遍啟蒙的狀態。在這過程當中,運用理性的自由變得相當重要。這篇會談到,康德以各種不同身分的「學者」的角度出發,來理解運用理性的自由是怎樣一種情況。
康德指出,以學者的身分面對讀者世界的全體公眾的理性運用,就是理性的公開運用。這邊的「學者」,筆者認為是各個領域的專家。這些專家在公共的職位上所做的理性運用,是私自的運用。他們不被容許用理性思考,而是必須服從。
在世界公民社會中,擁有學者身分的成員,以著作面對大眾時,他們便可以去用理性思考,而不會因此損害他們在作為一個消極成員的身分所從事的職務。
康德在這裡舉出不少例子,像是一位服役中的軍官,他的長官命令他做某件事,如果軍官他會大聲爭辯這項命令的適當性和有利性,那是極有害的事,他必須服從。但當他以學者的身分,對軍事業務上的錯誤進行評論,並提交給公眾做判斷時,就不能被加以禁止了。
接著是公民繳稅這件事,他不可以拒繳他被課徵的稅,當他對這項義務口出惡言時,甚至可以視為誹謗並加以懲罰。不過若這位公民要以學者的身分公開對稅賦的不適當及不公正表達其想法,他的行為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最後說到一位教士有義務按照他所服務的教會的教義向他的教義問答課程之學生和他的聽眾作演講,因為他是有這一條件而被聘用。但他作為一名學者,卻擁有完整的自由,甚至有責任,把他經過深思熟慮有關那種教義缺陷的帶有善意的想法,以及如何更好地組織宗教團體和教會團體的建議傳遞給公眾。這其中,沒有任何昧於良心之處。
康德提到,教士以教會工作者的身分講授其職務相關的內容時,並沒有權力去自由地講授自己內心所想講的內容,而是受指示依照規定以別人的名義去講述這些內容。
不過教士雖不會完全認同教義中的條文,但還是會鼓起勇氣去闡述,因為這些條文往往隱藏著真理,至少不會發現與宗教相抵觸的地方,如果他相信有任何地方和內心的宗教相違背的地方,就無法以良心去執行職務了,這名教士必須辭職。
當一位受聘的教士在其教區的教徒面前運用自己的理性,那只是一種私自地運用。不管它的規模有多大,這始終只是一種家庭式的聚會。他作為一位教士是不自由的,而且亦不會有自由。因為他只是在傳達別人的委託。
但如果他是以學者的身分,憑著作向真實的公眾發言,則教士在公開運用自己的理性上便享有無限制的自由,並能以他本人的名義去發言。
康德接下來提問到,難道有一個教士團體,或者崇高的教會立法機關,能夠有權利宣示他們自己之間對某項不變的教義相互服從,以便對其每一個成員,也就是全體人民,執行最高監護權,甚至使之永遠持續下去?
他的回答是:這是完全不可能的。這樣一項永遠封鎖住人類啟蒙之可能的契約是絕對無效的,哪怕它是被最高權力、國會和最莊嚴的和平條約所認證。
康德在這裡揭示了,無論是位階再怎麼高的律法,都無法限制住人類啟蒙的可能性。
參考文本:
《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李明輝譯注,台北:聯經出版,2013年
下一篇是系列最後一篇,會談到宗教上的啟蒙,以及國家對啟蒙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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