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1,國道3號雲林斗六段發生一輛遊覽車與自小客車碰撞,造成4死22傷。遊覽車司機因涉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遭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經交通部公路局調閱該名司機有9次超速紀錄。
關於遊覽車司機的刑事責任,已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處理中,本文提供民事部分的法律建議,供死者家屬以及傷者參考,希望能對他們有所幫助。
考量司機財力應有限,如要請求司機足額賠償死者和傷者的損害有困難,有鑒於交通部公路局已啟動調查司機以及司機所屬公司,由相關報導指出該名司機過去10年有9次超車紀錄,且司機也坦承其有超速行駛,而司機所屬公司未盡督導責任,可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請求賠償的範圍略可分為:財產損害、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
醫療費用屬於最無爭議的部分,如果遺失費用收據,可去醫療機構申請就醫費用明細。勞動能力減損指的是因傷害造成工作能力降低的金錢賠償,這部分有賴醫療機構鑑定。看護費用則是傷者請看護照顧的費用,要注意縱使為親屬照顧,也可以請求看護費用!
至於財產損害,請求權人需舉證受有何財產上的損害,舉例來說可能是車禍碰撞造成攜帶的手機毀壞。工作損失,指的是傷者因傷害無法工作的損失,會以意外發生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不能工作的天數計算,至於不能工作的天數為何,則需要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記載休養天數。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4條之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均可求償,賠償金額會由法官於個案中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加害情況等各種情形衡量。
因遊覽車公司依公路法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保險,有些公司還會再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死者家屬及傷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出險,後續公司應會嘗試與死者家屬和傷者達成和解,這時候保險理賠金額是否要作為和解金額的一部分,在和解協議書擬定時務必清楚記載,保險公司的人員也需要派員到場,確保此和解協議的金額有履行的可能。
微薄意見,希望能給予幫助,也望後續不要再發生類似交通事故,造成天人永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