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的定義很簡單-(全日)該到沒到
👉只要有到公司、有工作事實,那就不能算曠職
❌嚴重遲到、未假早退,都不能算是曠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
「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上面這個函釋的要旨是:
「勞工一年內遲到、早退達七十二次,雇主可否以遲到、早退三次各為曠工半日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所以很明顯,遲到、早退累積起來
👉那就是勞工出勤狀況很糟糕
❌遲到+早退8小時,不會變成曠職
另外,如果勞工上班沒有打卡
❌當然也不算曠職
‼曠職是「該到沒到」‼
‼曠職是「該到沒到」‼
‼曠職是「該到沒到」‼
👉沒打卡≠該到沒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 (80)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
👉沒打卡,雇主要確認真正的原因
✅有工作事實就是有
✅沒有工作事實就是沒有
對於遲到、早退或不打卡
1⃣雇主可以透過績效考評懲罰
2⃣可以設定考勤獎金、全勤獎金
❌但不能直接以曠職論
順便提醒,上面的獎金與勞工的工作狀況直接相關
👉都是工資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