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粉絲團文章搬運-曠職的定義,嚴重遲到≠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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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的定義很簡單-(全日)該到沒到

👉只要有到公司、有工作事實,那就不能算曠職

❌嚴重遲到、未假早退,都不能算是曠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

「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上面這個函釋的要旨是:

「勞工一年內遲到、早退達七十二次,雇主可否以遲到、早退三次各為曠工半日為由,逕行終止契約」

所以很明顯,遲到、早退累積起來

👉那就是勞工出勤狀況很糟糕

❌遲到+早退8小時,不會變成曠職

另外,如果勞工上班沒有打卡

❌當然也不算曠職


‼曠職是「該到沒到」‼

‼曠職是「該到沒到」‼

‼曠職是「該到沒到」‼

👉沒打卡≠該到沒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09月24日 (80)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

👉沒打卡,雇主要確認真正的原因

✅有工作事實就是有

✅沒有工作事實就是沒有


對於遲到、早退或不打卡

1⃣雇主可以透過績效考評懲罰

2⃣可以設定考勤獎金、全勤獎金

❌但不能直接以曠職論


順便提醒,上面的獎金與勞工的工作狀況直接相關

👉都是工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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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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