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職場上大家熟悉的規定,但試用期的法律性質為何?約定多久的試用期才合法?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應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以下我們整理法院的看法讓雇主和勞工都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然而,在試用期內,法院認為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情事,例如解雇事由與勞務內容完全無關聯性,否則應採取寬鬆的認定標準(例如在不能勝任的情形,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的程度即可)。
因此建議雇主仍需要針對試用期勞工不適用情形予以保留紀錄,例如工作產出不佳、或工作態度不良之證明。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本所彭成翔律師目前皆擔任多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針對公司法、股東權益、勞資糾紛 等議題具有多年深耕經驗,歡迎透過「官方Line」、「Facebook」或「事務所官網」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