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1條(不動產之附合)(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11條(不動產之附合)(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36條理由謂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為其構成之一部分,不動產之所有人,以其與主物同視者,其動產之所有權,屬於不動產之所有人,否則必有因動產所有權存續,而害及經濟之虞。例如房屋之瓦,既附合於房屋之上,勢不能使他人復對於其瓦有動產所有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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