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責任制不能請領加班費,老闆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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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到一家公司應徵櫃台行政人員,老闆表示這個職缺是責任制,以後如有超時工作不能請領加班費。阿寶不解,一個小小的行政人員也算責任制?是不是責任制,真的是老闆說了算嗎?就算是責任制,真的不請領加班費嗎?


《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法定要件》

實際上,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可以適用責任制,是不是責任制也不是雇主說了算。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必須符合下列法定要件:


一、  適用對象須為經勞動部核定公告者(詳細清單可參考勞動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2/30375/33179/)。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之規定,適用責任制之工作者應限下列類型:


  • 監督、管理人員: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 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 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中,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 間歇性工作:是指工作本身就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二、 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三、 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四、 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要件是強制規定,如果雇主未報請核備,即便勞僱雙方有書面約定,在法律上還是無效)


因此,必須是符合上列的法定要件,雇主才可以與勞工約定並實行責任制。但是,即便是責任制的工作者,仍然受到勞動基準法之保護,同樣適用關於加班費給付、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休假日工作之工資加倍發給、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以及請假、休息時間、特別休假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參考來源:勞動部網頁、大法官釋字 726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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