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一篇失業給付的申請與審核解析,今天要帶大家一起走進《就業保險法》第六章-「基金及行政經費」,用最鮮活的舉例,讓條文內容不用死背,也能靈活運用於日常管理與政策宣導。

第33條—基金來源有哪些?
條文說明:
1.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2.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條文摘要:
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主要來自:
- 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從勞工保險基金提撥的專款;
- 保險費及其孳息減去給付支出後的結餘;
- 保險費滯納金;
- 基金運用收益;
- 其他相關收入。
舉例說明:
假設 A 公司所屬的就保基金在去年收到新台幣 10 億元的保險費收入,扣除給付支出後結餘 2 億元,再加上前一年提撥的 1 億元專款、滯納金 500 萬元,以及定存利息和債券利息合計 3,000 萬元,最終當年度就保基金的總收入就包含了這些項目,形成下一年度的運用基礎。第34條—基金可以怎麼投資?
條文說明:
1.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
2.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
3.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條文摘要:
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通過後,就業保險基金得:
- 投資公債、庫券與公司債;
- 存放於公營銀行或指定金融機構,並買賣短期票券;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有利收益投資(但不得投資股票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同時,基金除了運用、給付支出與依第12條第3項的提撥外,不得挪作他用;且需每年向主管機關公告收支與存量。
舉例說明:
B 地方政府在管理就保基金時,決定將大部分資金購買五年期公債,穩定獲取固定利息;餘額存進公營銀行的六個月定存,並適時買賣三個月期國庫券以調節短期流動性。由於條文禁投股票及期貨,他們也拒絕經理人提案的高風險衍生商品,確保基金「保本比增值」的長期策略。
第35條—行政經費怎麼編列?
條文說明: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條文摘要:
辦理就業保險所需的行政費用,由保險人(通常是就業服務機構)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的 3.5% 為上限來預算,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後撥付。
舉例說明:
C 就服站去年收到保險費收入 5,000 萬元,因此今年的行政經費上限是 5,000 萬 × 3.5% = 175 萬元。他們用這筆預算來支付場地租借、資訊系統維護、諮詢師訓練及宣導材料印製等日常運作成本,確保不超支,同時有足夠資源提供求職者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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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基金管理者,會優先選擇哪種投資項目?為什麼?
- 你認為3.5%的行政經費上限,應該如何優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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