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我們深入了解了就業保險法第8–24條的核心精神。這一次,我要帶大家從「申請及審核」的第五章(第25–32條)出發,用最貼近真實場景的舉例方式,把每一條都拆開講,讓你對失業給付的申請流程、注意事項、常見狀況,都一目了然。

第25條:申請失業認定的基本流程
條文說明:
1.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3.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4.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5.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條文重點:
被保險人在離職退保後兩年內,需親自攜證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及就業諮詢,並填寫相關申請書。就服機構受理後,14日內要推介就業或安排訓練;若未推介,則在第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給付。
舉例說明:
王小姐於3月1日離職,3月10日帶著公司開的「離職證明」、身分證與失業給付申請書,到台中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工作人員在3月20日前安排她參加「電子商務基礎」職訓。若3月20仍無法媒合工作或訓練,就服站將在3月21日完成認定,並請保險單位發放她的失業給付。第26條:機構可要求的輔佐文件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條文重點:
就服機構為推介就業或安排訓練,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學歷、經歷、證照及結訓證書等文件。
舉例說明:
張先生填寫求職登記後,機構請他提供大學畢業證書影本、電腦技能證照影本,以及之前在電腦補習班完成的程式設計結訓證書影本,以便更精準地為他媒合後端開發職缺。

第27條:就業回覆卡的重要性
條文說明:
1.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條文重點:
申請人在被推介就業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交回;未交回則停止或撤銷當次失業認定。
舉例說明:
李先生於4月5日獲推介到某餐廳面試,機構同時交給他一張回覆卡。若他在4月12日前未回覆(即便是拒絕),就服站就要停止審認他的失業狀態,他將無法領到之後的給付。
第28條:職訓期滿未就業的後續給付
條文說明: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條文重點:
若參訓期滿仍未媒合就業,訓練單位應請就服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剩餘給付,整體給付期間仍以第16條規定為限。
舉例說明:
陳小姐參加為期兩個月的「英語客服專業」訓練,訓練結束後未就業。訓練單位於7月31日向就服站提出認定申請,就服站再請保險單位將她剩下的失業給付(最多60天)一併發放。
第29條:失業再認定與委託
條文說明:
1.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2.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條文重點:
若要繼續領給付,申請人需於上次給付結束後兩年內,每月親自到就服機構辦理「再認定」。若因傷病無法親自到場,可提出醫療證明委託他人。未辦理則停止發給給付。
舉例說明:
謝先生第一次領完60天給付後,於隔月(第61天起)每月例行到就服站辦理再認定。某月因車禍住院,他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後,委託妹妹代為辦理,順利延續給付。

第30條:求職紀錄的呈交
條文說明: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條文重點:
再認定時,需提供至少兩次以上求職紀錄;未附者須在七日內補正,否則停止給付。
舉例說明:
吳小姐每月再認定時,向機構遞交她投遞履歷的Email截圖與通訊記錄,至少兩筆。若只交了一筆,機構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她補齊第二筆,否則當月給付將被停止。
第31條:其他工作收入的申報
條文說明: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條文重點:
領給付期間如有其他工作收入,須在申請認定或再認定時告知機構。
舉例說明:
林先生在領失業給付期間,兼職家教賺取收入。他於再認定時如實向就服站報告,避免未來因隱匿收入而遭懲處並須退還給付。
第32條:再就業回報義務
條文說明: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條文重點:
一旦再就業,申請人應於就業後三日內,通知就服機構。
舉例說明:
王先生新工作於9月1日上班,最慢要在9月4日前,向就服站提交「已再就業通知」,以停止失業給付並完成案件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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