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是許多勞工在家人生病或遭遇突發事故時的重要依靠。但實務上常有勞工疑問:「請家庭照顧假,到底要不要附證明?證明要準備什麼?」這篇文章幫你一次釐清法規、雇主審核權限,以及勞動部的解釋,讓你請假更安心、權益更有保障!
📌 家庭照顧假的法律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明定,當你必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因應下列情況之一時,就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 預防接種(如打疫苗)
- 發生嚴重疾病
- 其他重大事故(例如車禍、學校停課、重大家庭突發事件等)
這項權利是法律保障的,但並不代表只要提出申請,雇主就必須無條件核准。
⚖️ 雇主可以要求附證明嗎?
可以。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雇主在「必要時」可以要求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也就是說,雇主有權確認:- 家庭成員確有重大事故或疾病;
- 你有「親自照顧」的實際需要。
法院也曾肯定雇主的這項審查權。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判決指出,雇主得以審核勞工請假的事由,並於必要時要求提出相關證明。
🧾 那什麼算是「證明文件」?需要醫院診斷證明嗎?
這點,勞動部也有明確說明。根據 勞動部於105年8月23日發布的函釋(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
只要能證明勞工「確有親自照顧家屬的需要」即可,並不一定要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
換句話說,證明文件的形式彈性很大,例如:
- 預防接種通知或施打證明
- 醫療收據、掛號單
- 住院紀錄、出院說明書
- 學校停課通知
- 或其他可佐證家屬突發狀況的文件
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不用過度擔心「一定要開診斷證明」這件事。
📚 快速總結:權利與義務一覽表
勞工權利 雇主權限 依法可請家庭照顧假 可在「必要時」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可彈性提供證明文件(無需醫療診斷書) 可確認請假是否符合「親自照顧」之要件 不須過度擔心證明形式 不得無理拖延或拒絕核假
✅ 小提醒
- 若你擔心請假被刁難,可主動提供合理證明,並保留請假紀錄;
- 若雇主濫用權力、無理拒絕,也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 家庭照顧假每日最多可請 7 日,與事假合併計算,不影響出勤考核或全勤獎金。
📌 關鍵觀念再提醒:
雖然《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你有請家庭照顧假的權利,但在實務操作上,雇主有權審核是否「合理」。證明不需繁瑣,只要能證明你「確實需要親自照顧家人」,就足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