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依據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 字第 1060049806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法定特休 VS 優於法令假別,HR不可不懂的關鍵差異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一定年資條件下享有特別休假(以下簡稱特休),且若在請休期限內未休完,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的休假權益不會因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而喪失。
然而,很多企業出於福利考量,會給予「優於法令」的特休天數,例如法定應給10天,公司卻給15天。那麼這多出來的5天若未休完,還需要折現給員工嗎?
⚖️ 勞動部怎麼說?函釋內容一次搞懂
根據勞動部於 106 年 3 月 10 日發布的【勞動條 3 字第 1060049806 號書函】指出:
✅ 針對法定特休:
- 無論勞工未休的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 針對優於法令的特休日數:
- 是否發給工資,得由勞資雙方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只有「法定」特休依法必須發工資;而「優於法令」的額外假期,是否折現,需看勞資雙方怎麼約定。
🧾 實務建議:HR應主動約定、制度明確
為避免未來產生糾紛或爭議,HR 建議:
- 明確訂定休假制度及未休處理方式(如員工手冊、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說明);
- 就優於法令的假別,明訂未休是否可折現、遞延或自動作廢;
- 與員工簽立確認同意書或進行教育說明,加強制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