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個人立場與思想
- 西洋政治哲學-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作為貫穿霍布斯、洛克、盧梭學說的演進關鍵,在西洋政治哲學概論佔據了一定程度的篇幅。而當我去探討他們的哲學時,關於「自然權利可不可以被剝奪?」他們的回答普遍是可以。然而我卻一直無法被說服,甚至覺得康德(支持死刑)的道德哲學(人作為目的)是可以支持廢死的。這份矛盾感與無法接受邏輯上的推演的原因只會有一種,那就是個人價值。
而當我歸結那從何而來的自我價值時我發現於: 我曾經被一位基督教的姐姐說服了,她說:「不要輕易論斷,只有神可以論斷。」這句話讓我印象深刻,而原因源自於我在基督教社群實習時的經歷,那時的我在面對挫折時,再些微瞭解聖經裡的世界觀的情況下,相當佩服基督徒那只需相信神的信心,也就把這句話內化於自身價值了。
- 叔本華悲觀主義和尼采、卡繆的存在主義:
在修西洋政治哲學之外我還接觸了叔本華和尼采兩位哲學家的思想,並深受其影響,其中「人生就像鐘擺,在無聊與痛苦中擺盪。」這句話啟蒙我做為人的限制。除此之外,卡繆作品裡屢次提及父親在目睹殺人犯被行刑完後嘔吐的畫面,這個畫面一直讓我想起面對死亡時 -意外看見路邊車禍又或者是鴿子在眼前被車子輾過時的畫面。他說:「我們對於死亡的事情知道得太少了,這點一直讓我感到很訝異。」我十分贊同。他們都告訴我死亡從來就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前者探究悲觀活出了價值,後者讓我看見存在本身的美好。
- 社會建構論、後現代主義與馬克思主義:
作為一個後現代主義青年,我第一次意識到接觸到所謂建構論的概念是在臺大女研社的一次讀書會中,那時的討論對象依稀記得是傅柯,雖然我對他不太熟,但還是在女權相關的性別議題道體認到社會建構論的概念。現代社會是個多元、資本的世代,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不平等、傅柯對於權力的論述和由斯賓諾莎哲學(其又是當代情動力(affect)政治根源)對於自由意志的描述。對於習慣性接收龐大資訊的這一代,我無法不相信自由意志帶來的限制同時質疑著人類理性的限制,這正呼應了我上一頁憲法法庭辯論心得中的自身經歷。(身為兩地家庭的小孩,我能共感手機成癮的人,那是逃避痛苦的方法但也是毒藥。我也知道有非常多的人不能理解,就像是世代間不知道新一代的人暴露在過多資訊下的痛苦一樣,也正如同我們無法理解自閉症的人的世界一樣。)

自我辯論 -設計/製造攻防以便釐清問題
以黃榮堅教授提出的自由意志為例進行攻防:
正方: 「人的自由意志受到環境影響極大。」
反方:「那為什麼社會要承擔他的惡?」「歸咎環境,等同於抹煞個人責任,這是對守法者的極大不公。司法系統的功能之一就是要讓人明白:不論環境多糟,最終選擇行為的人是自己,否則我們將失去一切責任倫理。」
正方:「自由意志的侷限性,使『個人責任』本身具有問題。不同個體在不同社會背景下,可選擇的行為範圍本來就不一樣。死刑的適用本身就不公平。歷史數據顯示,死刑往往更容易落在社經地位較低的人身上。」
反方:「機會不公平,不代表判刑應該不公平。法律的目的不是解決社會不公平,而是維護社會秩序。」「如果環境影響真的這麼重要,那麼你要如何確保司法仍然能懲罰那些最惡劣的罪行?你的標準是什麼?」
正方:「法律應該考量環境影響,但不等於不懲罰,而是調整懲罰方式。死刑是一種不可逆的『終結型懲罰』,但如果犯罪是社會結構的結果,那更好的做法應該是修正社會結構,而不是殺人。死刑不允許修正與重新評估,而環境影響可能會隨著社會進步被重新理解。」
反方:「配套措施真的能有效代替死刑嗎?能否期待其他被害人家屬都能有「偉大胸懷」接受廢死理念?死刑是否要參照現在的民意? 死刑究竟是不是刑罰?」
在整個自我思辨的過程中我頭昏眼花,感覺一直在繞圈,可卻因此發現了一件事 -每一句話背後都有道理,而道理和道理之間彼此掛勾,最後又扯出爭議點。
最初,反方看似在反駁正方但實為擴展「刑罰目的」的戰場,而刑罰目的背後又跟應報理論掛勾。再來,正方以社經地位較低來支持其論點,背後點出的人的理性能力限制,而這又與誤判等議題相關。反方則提及了刑罰目的和試圖假設「最惡劣」來反駁,可假設「最惡劣」這件事在正方那是不被接受的,即使是最惡劣社會一樣有責任,這樣問題又回歸了刑罰目的中的責任問題。
最後,正方強調死刑的不可逆,但可笑的是這在反方那也不成立,死刑和有期徒刑在他們的眼裡同樣是不可逆的,這背後不就是對於生命權理解的差異嗎?更進一步說,這是對配套措施的質疑,而配套措施和被害人家屬之所以會有爭議,不就又是應報理論中的思想嗎?(國中公民: 應報理論-藉由刑法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懲處,對於做出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人,給予適當且應有的刑責,以伸張正義。)應報理論的問題點為「合為應有的刑責?其背後正是自由意志哲學的分歧。
全新的視角 -重看憲法法庭辯論中的段落
上一頁的辯論設計有許多是改編自憲法法庭中討論的觀點。甚至最後一次反方的問題都是憲法法庭上討論的問題。而在設計這次思辨的過程中我覺得我好像些微共感大法官提的問題。尤其是詹森林大法官針對法務部民意上的提問。
至此,由自由意志哲學的分歧所牽連出的一連串實際問題(刑罰目的、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應報理論和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已經明瞭且無法被理性討論解決。憲法法庭上的另外一個討論重點-文化和民意就被凸顯。這一方面的論述牽涉到的是我國憲法的問題,上升到更高層次的哲學、政治學甚至是歷史。
許家馨研究員說:「廢死論述與國內民意一直是平行,欠缺交集。」法務部說:「我們一直以來都有在民意溝通上努力,沒有立法怠惰。」這些話讓我想起了葉浩教授採訪中的「政治時差」。臺灣社會(尤其是政治)上的溝通間足夠嗎?儘管死刑背後更多的是地緣政治造就的文化、憲法和人權接軌的差異,但當民意價值深深影響到實際問題討論層面時多多少少會埋怨這堆積已久、造成臺灣社會分裂的時差問題。民意在這之中佔的不僅僅是「兩種價值體系」衝突中的一種,更是政治介入司法的展現,或許真的如同八尺門的辯護人裡的名言:
「死刑一直都是政治問題。」「法律本來就是權衡和妥協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