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讀的是黎恩灝的《在夾縫中抵抗》(春山,二〇二四)。在第一部分就出現,而後貫穿全書的主軸之一,就是中國的施密特學派,以及黎恩灝的「雙重國家」批判。
對於二〇世紀政治思想史稍有涉獵的人,看到「施密特對上雙重國家」這組合,應不會感到意外,畢竟,法蘭克(Ernst Fraenkel)提出「雙重國家」,除了是要分析納粹,也是要跟施密特(Carl Schmitt)等納粹御用法學家抗衡——光是在法蘭克的《雙重國家》(The Dual State,1941)中,施密特的名字就出現不下數十次。
在看當代中國的施派與雙重國家批判以前,我們先看一下法蘭克提出的雙重國家批判與施密特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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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另一篇文章大概介紹過施密特主權論的脈絡了,這裡就再稍微整理一下,順便補充一個概念:「政治領域」(das Politische,這是我習慣的譯法,但比較直譯就是「政治性的東西」,以英文來說就是the political)。
在施密特看來,國家的法秩序之所以可以生效,其根本在於主權者與法之間的關係。主權者與法之間維持一段「關係」,就代表主權者一方面跟法保持距離(因此不完全被法給制約)但又並非完全與法無關。施密特之所以這樣想,是因為主權者若被法給制約,那麼,主權者憑什麼頒布法律?整個政治共同體的法秩序何以生效、如何可能?
這便是為何主權者是決斷例外狀態之人――主權者位於法之上,且是讓法得以可能的條件。
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們可以說,施密特賦予給主權者的權力,正位於他所說的「政治領域」。「政治領域」不從屬於法,反倒是讓法秩序得以可能的條件。換言之,政治領域不是憲法下的法權(憲制權;pouvoir constitué)而是讓憲法秩序得以存在的「制憲權」(pouvoir constituant)。若政治共同體處於動亂,法秩序受威脅,政治領域就得介入(甚至能懸置法律),排除敵人,藉此維繫法秩序。而當然,誰是「敵人」,誰是「自己人」,亦是由政治領域或主權者所決斷。
身為納粹御用法學家,施密特的論述當然不是什麼無害的東西,而是有實質的政治影響。這也是為何,許多納粹的批判者反過來從施密特的論述檢視納粹政權的問題。但其中一個問題在於,很多人認為,在施密特的論述中,政治顯然高於法且能操控法,因此政治與法是兩個無關的領域。例如,一九三三年頒布的《授權法》(Ermächtigungsgesetz)(可參照《在夾縫中抵抗》56-57頁),就讓總理(主權者)可以自行通過法律、頒佈戒嚴並解除權力分立,而由此來看,似乎應證了政治高於法無關乎法秩序的論述。
但法蘭克不這麼想。法蘭克把納粹德國視為雙重國家,其中一方是「規範國家」(Normative State;Normenstaat),另一方則是「措施國家」(Prerogative State;Maßnahmenstaat)。
這裡先談一下翻譯問題。「規範國家」這翻譯沒什麼問題,畢竟norm就是規範,而法蘭克也大概將規範國家視為法律規範、規則、規制(legal norms、legal rules、legal regulations)的領域。重點在於後者。黎恩灝將其譯為「特權國家」不是沒有道理,畢竟英文prerogative就是「某人獨有的權利/力」之意(而《雙重國家》最早便是以英文出版的)。但為何翻成「措施」比較好理解呢?首先是「特權」一詞會讓人想到privilege,也就是比較優越的那種「特權」。但prerogative比較像是專有權、獨有權,這跟優越與否沒有必然關連。
可是,把prerogative翻成「專有權國家」或「獨有權國家」又怪怪的,不知道在講什麼。那麼,我們來看一下法蘭克在《雙重國家》中怎麼解釋「特權國家/措施國家」:
[第三帝國的]政治領域不受法律規範所治理。政治領域是由獨斷措施(arbitrary measures;Maßnahmen),所規制的,而掌權的官員則行使其獨有的裁量權(discretionary prerogatives)。這是為何我使用「Prerogative State(Maßnahmenstaat)」這表達方式。(3)
「Maßnahmen」這個詞的意思大概是「措施」,翻成英文應該就是「measure」。但就我所知,在德文中,以及在《雙重國家》的語境中,這個詞通常是「為了達到某目標而行使或發佈的措施」的意思,沒有「獨斷」(arbitrary)、「特權」等意思。這主要是為何我認為翻成「措施國家」比較好的原因。
那麼,重點在於,這「措施」是為何而存在的?答案是為了讓戒嚴法――憲法的懸置――成為憲法。《雙重國家》第一章叫〈措施國家〉,第一節叫「措施國家的起源」,而第一章第一節的前兩段是這麼說的:
戒嚴法為第三帝國提供了憲法。
第三帝國的憲章,是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頒布的緊急法令。(3)
眾所皆知,憲法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法律,而對法蘭克而言,把這法律懸置起來的法律,就是第三帝國的憲法。換句話說,第三帝國最基礎的法律不是我們一般理解的「憲法」,但其結構既非「無法」亦非「法治國」――第三帝國最基本的「法則」,是「隨時能將最基本的法律懸置起來」,也隨時能頒布、介入、修改最基本的法律。換言之,雖然納粹並非無法國度,也有套法秩序維持運作,但這套法秩序(規範國家)總是從屬於政治領域(主權者、總理、措施國家)。這是為何法蘭克說,雙重國家的特色在於其為「法秩序與無法的共存」(co-existence of legal order and lawlessness,24)。
舉例來說,「緊急法令」的重點在於抵抗「共產主義者」、「叛亂份子」與各種「敵人」,這看起來是屬於法秩序(規範國家)的領域。但重點在於,誰是會被剝奪法律權利、被傾國對抗的「敵人」?決定敵我界線的並非規範國家,而是措施國家。換句話說,措施國家不只決定法秩序的界線到哪,也決定法秩序的正確理解與使用方式。
雙重國家論的另一個重點在於,措施國家與規範國家既相互依存,又弔詭地處在競合狀態。我們大致可以把規範國家理解為法治的秩序,也就是依法治理一切,而這麼做的重點之一,在於讓資本主義下的商業秩序能如常運作(法蘭克雖然不斷被忽視,但他是個非常重要的馬克思主義者,雖然他在馬克思主義圈也是被忽視就是了)。然而,依法治理也是有方法的。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第三帝國的公務員,你會怎麼做?是不是就像鄂蘭分析艾希曼時指出的,想像元首的意志為何,並以讓元首滿意為原則去行事?元首的意志完全不是可以被包含進法律範圍的東西,但在雙重國家中,政治領域就是這樣侵擾法秩序的。公務員即便是處理日常事務,也必須時時刻刻提防「政治因素」。
換言之,正是因為規範國家的人知道措施國家的存在,他們才不斷依循措施國家的政治原則行事。但這樣一來,措施國家(政治)的力量越大,規範國家(法律)的範圍就越小。或者乾脆說,一旦雙重國家的結構出現了,就不可能有依法治國這種事了。有措施國家的法秩序跟沒措施國家的法秩序的運作方式完全是兩回事。這是為何法蘭克說二二八的緊急命令「判處法治死刑」(45),此後「整個法律體系已成為政治權威的工具」(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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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自己是先知道當代有人以雙重國家論批判中國施派後,才知道雙重國家論的。這次邊讀《在夾縫中抵抗》,邊回頭讀法蘭克,收穫很多。過幾天有空再來梳理一下當代的中國施派與對其提出的雙重國家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