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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攻防戰II】國定假日4+1新制上路!企業該注意的是......
在系列文II的尾巴,我們曾經預告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風風火火地上路後,大家都知道所謂的國定假日「4+1」來了。
但其實——有些勞工,竟然可以多放『6天』?
今天讓我們來接著瞭解『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什麼?誰可以放?什麼時候放?
✅ 如果勞工跟配偶分別屬於不同部族,又要如何處理?
✅ 雇主根本不知道勞工是原住民,結果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已經過去了」之後,勞工才提出屬於該族原住民身分的資料,並請求加給工資,雇主又要如何處理?
一樣在開始之前,我們先看一下國定假日規範的概念圖(今天只介紹『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瞭解一下,歲時祭儀在國定假日規範中的角色:

國定假日規範一覽
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什麼?誰能放假?
先說結論: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原住民限定版的國定假日』
我們從上面的體系圖,可以看出國定假日的規定,原本是來自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的規範,去連結到當時內政部所訂頒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對這部分不清楚的讀者們,趕快回頭去讀完國定假日攻防戰的系列之1、2)。其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即被規範在這個辦法中,而屬國定假日性質。
此外,我們也可由勞動部108年8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80068746號函,看出這個規範意旨(這個公文勞動部沒掛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裡面,但是可以在google搜尋到,原函如下圖):
主旨: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請加強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明:
……二、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應予放假,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另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於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當日欲休假,無庸請假。……

勞動部108年8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80068746號函_page-0001

勞動部108年8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80068746號函_page-0002
接著,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勞動部後續於114年6月12日,接著發了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9號函(一樣沒掛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裡面,但也可以在google搜尋到,原函如下圖):
主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5條及第6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另「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已於114年6月9日重行公告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自114年5月30日生效(如附件)。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3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我們可以看出,不論是原本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或新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都清楚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定位為國定假日之性質。

勞動部114.6.12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9號函_page-1

勞動部114.6.12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9號函_page-2
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的休假時點?
延續剛剛我們上面提到的勞動部114年6月12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9號函文,現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的放假有下列兩個注意事項:
(一)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於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擇定放假日期:
- ✅「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解釋令函已明白表示,其得於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定3日放假。【歲時祭儀放假日期通常是一段區間,由勞工自行擇定其中3日。例如原民會114年7月17日修正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布農族新年祭為「10月1日至10月30日」】
- ❌勞工本人「不具原住民身分」,縱使其配偶或家庭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仍不符請假條件。
(二)勞工亦可擇定於有關親屬部族之歲時祭儀放假:
勞工本人為原住民族時,除得於自身之部族的歲時祭儀期間擇定放假日期外,亦得於其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擇定。
- ✅得於「本人」、「其父母」及「其配偶」之歲時祭儀期間擇定『3日』放假
- ❌並非本人、父母、配偶『各選3天』(這樣就變成9天以上了!)
至於具體各部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以及有關問答,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問答集先幫大家放在下面)。

114年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常見問題集_page-1

114年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常見問題集_page-2
三、雇主事後才知悉勞工有歲時祭儀休假權利?
先說結論:
請雇主依照國定假日出勤的方式辦理
實務上其實偶有勞雇雙方都不知道,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實屬於國定假日性質,故勞工根本也沒有擇定放假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甚至雇主根本不知道勞工具原住民身分)。
但就如同上面介紹的,既然「原住民歲時祭儀」性質上屬於「國定假日」,差別在於他是「要另外由當事人自行在某一段期間選擇放假日子」而已。
因此,哪怕該原住民族勞工「事後」(也就是他的歲時祭儀期間根本就過去了)才跟雇主提出該項權益,因為已經有國定假日出勤的事實了。雇主仍然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四、結語:
(一)原住民族勞工增加6天國定假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在這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從原本的1天,變成了3天。所以才會說有人可以「多放6天」(一般勞工是多「4天」!俗稱的「4+1」是包含『勞動節』,勞工本來就有放假囉。再加上原住民族勞工又多2天)
(二)放假期日彈性:
原住民族勞工可在「本人」、「其父母」及「其配偶」之歲時祭儀期間擇定『3日』放假。
(三)事後仍有排假之權利: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性質上為國定假日,只差在須由原住民族勞工去擇定具體放假期日。不因勞工事前未指定而有影響(請留意,雇主並沒有拒絕的權利)。
今天的國定假日攻防戰系列之3,就介紹到這邊,我們終於補上了最後一塊拼圖。
以後我們再針對體系圖中的其他議題,再延續系列之4或5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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