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若要安排勞工於正常工時外加班,或在休息日出勤,必須遵循《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應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這項規範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勞工不因個別弱勢談判而被迫過度加班,並透過工會團體協商來維護整體勞動權益。
案例分享:某大型電信公司被裁罰
有一間電信業者(以下簡稱「公司」),在花蓮地區的分處,安排員工於休息日出勤,但卻未經企業工會同意。縣政府勞動檢查後認定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5萬元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及違反事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仍面臨敗訴。
爭點一:分會同意,是否等於工會同意?
公司辯稱,過去加班事宜都與地方分會協商,且曾獲得分會書面同意。然而,法院的見解與實務判決一再強調:
- 企業工會才具有代表性,分會僅屬內部單位,除非經企業工會正式授權,否則其「同意」不具法律效力。
- 更重要的是,企業工會已在事前明文通知公司:收回所有分會的加班同意權,並統籌管理延長工時事宜。換言之,即使分會口頭或書面允許,公司仍不得視為合法。
爭點二:公司是否可主張「沒有過失」?
公司進一步主張,自己「合理信賴分會有權同意」,所以沒有故意或過失。
然而法院認為:
- 公司已收到總會正式通知,清楚說明只有企業工會才有同意權。
- 作為全國性大型企業,理應熟悉《勞基法》規範,卻仍逕行安排休息日出勤,顯然至少有過失責任。
- 所謂「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理由也不成立,因為公司完全可以選擇依規定,等待企業工會同意後再安排加班。
法律風險與提醒
綜合判決見解,雇主若未經合法工會同意,讓員工在休息日或正常工時外加班,就屬違反《勞基法》第32條,將面臨 2萬至100萬元罰鍰,且可能公告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資訊,影響企業聲譽。
勞動小小百科提醒
- 嚴格遵守工會同意程序:延長工時必須經企業工會同意,分會或勞工個別同意都不具法律效力。
- 確認工會授權範圍:定期確認工會及分會的權限,以免誤判。
- 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主管與人資需熟悉《勞基法》工時規範。
- 建立正式溝通管道:與企業工會保持穩定協商,避免資訊落差。
- 自我檢查:定期內部稽核,加班流程是否符合法令。
✅ 重點提醒:
「休息日出勤」不是雇主與員工一對一就能同意的事,而是必須透過工會集體協商。忽視這點,不僅可能被裁罰,更可能損害企業與勞工之間的信任。
參考資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訴字第 26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