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十八章緊接亞倫杖發芽的神蹟,是神對權柄與職分的進一步說明。 在第十六章,神以審判平息叛亂;在第十七章,祂以生命的杖確立祂所揀選的大祭司; 到了第十八章,神正式界定祭司與利未人的職分與分際——權柄不再只是被證明,而是被規範。 這一章是「神的同在秩序」的法典:祂重新安排敬拜體系,使權責明確、服事有界。這既是防止混亂的措施,也是恩典的保障。本章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1️⃣ 祭司的職責與責任(18:1–7) 2️⃣ 祭司與利未人的供養(18:8–24) 3️⃣ 利未人獻出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18:25–32) 整章的焦點在於:神的同在必有秩序,權柄與服事必有界線。 一、祭司的職責與責任(18:1–7) 「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你和你的兒子要一同擔當祭司職任的罪。」(v.1)神明確告訴亞倫——祭司的職分不是特權,而是重擔。他們不只是享有榮耀,也要承擔罪責。若有人越界、玷污聖所,祭司要為此負責。 神進一步規定:利未人要在祭司周圍協助,守會幕、看守器具,但「不可挨近壇前與聖所」(v.3)。他們是祭司的助手,不是替代者。
「外人近前來的,必被治死。」(v.7)這句話不是冷酷,而是神聖的保護。神在維護祂的同在不被褻瀆。在祂的家中,每個人都有位分,每個位分都為著整體的敬拜秩序。 權柄若越界,會帶來審判;職分若被踐踏,會導致混亂。因此,祭司的服事是守護同在的界線。 二、祭司與利未人的供養(18:8–24) 在確立責任之後,神也賜下供應的條例。 「我將歸給我的一切舉祭,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作你永得的分。」(v.8)這裡顯出一個神學重點:祭司的收入不是工資,而是屬靈的分賜。神親自成為他們的產業。 祭司可食用的包括:素祭與贖罪祭中歸給耶和華的部分(v.9–10);初熟之物、舉祭、頭胎牲畜的代贖(v.12–19)。神說:「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v.20)這是極深的神學宣告:祭司的供應不來自土地,而來自神自己。屬神的人,神親自成為他們的產業。 對於利未人,神也同樣設立供應之法:「我將以色列人中所獻給耶和華的十分之一,給利未人為業。」(v.21)他們沒有土地分配,卻得神的百姓奉獻為生。這是恩典的制度:神用「奉獻」維繫祂僕人的生活,讓服事與敬拜在彼此的給予中運行。 三、利未人的回奉(18:25–32) 神吩咐利未人: 「你們從以色列人所取的十分之一中,再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v.26)這是所謂的「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連服事者也要向神獻上感恩的分。 這條律例說明:在神的家中,沒有一人是只接受而不奉獻的。祭司奉獻生命,利未人奉獻所得,百姓奉獻出產——一切奉獻最終都歸向神,構成敬拜的循環。 四、神學意義 1️⃣ 權柄是為服事而設,不是為高舉而立。祭司的位分是責任,不是地位。他們最接近神,也最需敬畏神。真正的權柄,是為維護聖潔與秩序而存在。 2️⃣ 神親自成為祂僕人的產業。神告訴亞倫:「我就是你的分。」這是整本《民數記》最深的一句話之一。當人以神為產業,就不再以世上的擁有為保障。 3️⃣ 供應制度顯明群體的互屬性。百姓的奉獻維持利未人的生活;利未人的服事維護百姓的敬拜。在神的家中,沒有隔絕,只有互補。 4️⃣ 律法中的恩典秩序。神在確立職分的同時,為每個群體設下保障。祂的法不是壓制,而是保護——讓敬拜不因混亂而毀,讓服事不因貧乏而斷。 五、基督論的指向 整章的制度,在基督裡得以完全。基督是永遠的大祭司(來7:24):祂擔當百姓的罪,正如亞倫要為干犯聖所的罪負責。但祂一次獻上自己,使贖罪成為永遠有效。 基督是祭司的產業與供應。祭司以神為分,象徵信徒以基督為分。「你們是君尊的祭司……使你們宣揚召你們出黑暗者的美德。」(彼前2:9)基督是利未人的完成。祂服事父,不取世上的地土為業,而以人的靈魂為祂的賞賜。 因此,在基督裡,這章的權柄與奉獻不再是制度,而是關係——一種由愛支撐、由生命延續的神聖秩序。 《民數記》第十八章讓我們看見:神的同在必有秩序,祂的恩典必有界線。權柄不是壓制,而是保護;奉獻不是負擔,而是交通;律法不是懲戒,而是恩典的形式。神不願祂的子民彼此爭奪職分,而願他們在祂所設的秩序中,彼此服事、同蒙保守。 對今日的教會而言,這章提醒我們:屬靈的領袖不以地位為榮,而以服事為榮;信徒的奉獻不為滿足制度,而是對神信實的回應。因為在新約的應許中,我們都屬於那位說:「我就是你的分」的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