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 新聞來源:
https://news.cnyes.com/news/id/6309366
📎 判決全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商訴字第40號):

獨立董事的重點在於“獨立”
一、這起案件在吵什麼?
一家上市公司,選任了兩位律師擔任獨立董事。 但問題是——
👉 這兩位律師,在「被選任前兩年內」,曾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且報酬超過 50 萬元。
公司與當事人主張:
- 實際辯護的是「董事個人的刑事案件」
- 費用只是公司「代墊」
- 最後還會由「董監事責任保險」理賠
➡️ 所以不算「對公司提供法務服務」
但法院不這麼看。
2️⃣ 「代墊+保險理賠」不是免死金牌
法院直接點破一個實務常見迷思:
- 公司是否「最後能向保險求償」
- 不影響公司「本來就該負擔該筆費用」的法律性質
更關鍵的是:
如果真的是「代墊」
➜ 帳務應該列在「資產(其他應收款)」
➜ 而不是「費用」
但公司帳冊自己打臉了公司主張。
三、結果是什麼?
✅ 兩位獨立董事的委任關係「自始不存在」
不是被解任,是——從一開始就沒成立
四、那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決議呢?
這裡是很多人會誤判的地方。
✔ 董事會決議:多數仍有效
因為扣掉不合格的獨董後,
👉 其他董事仍符合法定出席與決議成數
➡️ 程序瑕疵可治癒
❌ 審計委員會決議:直接無效
原因只有一個:
審計委員會「只能」由獨立董事組成,且至少 3 人
本案合法獨董只剩 2 人
👉 連審計委員會都沒成立
👉 當然不可能有有效決議
五、這判決真正想說的不是「律師不能當獨董」
而是這一句話: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用「過去兩年的金錢關係」檢驗的,不是用頭銜或說法美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