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著作權歸沉舟所有,一切形式的轉載請與作者本人聯繫。
【又按】作者懇請以下兩類讀者宣傳本文:一,同意本文觀點的;二,不盡同意本文觀點,但認為本文對於改善現狀具有策略性價值的。
【再按】作者歡迎讀者檢查本文的邏輯。一般的意見認為:越正確的,越難以存在。但本文建立在相反的信念基礎上:越正確的,越必然存在。
【另按】事實上,本文的精神當下已經在為數不少的地方實現了。
導言
這篇文章是理論性的,在理論中,只有邏輯受到尊重。這意味著,正文的內容不應依賴于語境才成立。故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跳過導言而閱讀正文。但是,因為大部分人都已經習慣了現實,並且為了降低自己的痛苦,而不同程度地將現實內化為自己的認知,所以在看慣了陰影之後直視陽光,不免感到眩惑。大體上,任何此類眩惑,都可以在這篇導言中找到答案。導言即為此存在。
決定起草這篇宣言是因為我注意到一個問題:我們有為加班辯護的理論和話語體系,但沒有為不加班辯護的理論和話語體系。本宣言的宗旨,即為了推翻前者,建立後者。簡單來講,就是當一個人因為不想加班而受到指責時,本文為他提供一個查找表(Lookup Table),讓他根據所受的指責,找到對應的反駁。
作者實際上懷有這樣一種信念:所有要求雇員加班的雇主,都是因為沒有想清楚;只要他們想清楚了,他們就會發現,要求加班只有害處——首先他們違法了,其次他們在鼓勵一群不道德的雇員,最後他們還得不到想要的東西。
在這篇宣言中,我將延續自己處理類似文體時一貫的行文風格,亦即,我將不對前人在相關問題上已經取得的思想基礎進行特地的調研、回顧、總結或引用,而直接展開我的思想。因為邏輯就通向真理,觀察就通向事實,不需要更多。特別聲明,我這裡說的是,我將拋開,而不是竊取,他人的思想成果。在我看來,檢索並檢驗他人的成果,比我自己從頭想一遍,要慢。
如果我引用某人的語句,那並非“訴諸權威”,而是出於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或兼有:一,我認為他已經完備(不更少)且精確(不更多)地表達了我的意思,並且我不能表達得比他更好;二,我認可他得出該結論的整個論證過程,並且接續他的論證過程繼續向下推理。
為了保證全文的普適性,我將不考慮一種理論狀態在特定現實條件下會產生的瑣屑矛盾,因為天變不足畏;我將不考慮現實問題已經在長久的世代中積累得怎樣深重,因為祖宗不足法;我將不考慮前人為相反的意見已經提供了多少錯誤的證明,因為人言不足恤。
本文的理論在實踐中具體化時,必將遇到大量的問題。但是,只要始終回溯到理論所蘊含的精神,就可以推演出包羅一切特殊情形的條文。因此,我將致力於理論的明確和完備,而非條文的細緻和遍歷。
我將不考慮個案。個案屬文學,特別是非虛構文學,的對象。有人以一種褒揚文學的語氣提到:哲學證明真理,而文學表現真理。但當一件事情走到必須劃分明確界限的地步時,能夠涵養讀者微妙敏銳細膩之人文主義情懷的文學,就因模糊而不再合用了。相反,為了喚起同情,文學選取“典型”的標準,通常就是“極端”,而這恰恰導向一種與本文對立的、尼采所謂的“奴隸道德”:仿佛唯有極端的苦難才能夠折算成少量的被同情的資格。
本文不直接作用於這個世界,而是走到前面的某個地方;等世界隨著進步而覺得繼續改良需要某種意識形態支撐的時候,本文將會提供。應當從這個角度考慮本文的實用性。
目录
导言 1、 不加班的法学基础
公理一 法律必然且唯一地拥有绝对权威
1.1 超出合法范围的一切劳动契约都是无效的
1.2 合意加班,是雇员与雇主就出售前者业余时间达成新的劳动契约
1.3 业余时间是个人所有物
1.4 个人有全权拒绝新的劳动契约(应当允许无理由不加班)
1.5 新的劳动契约即使达成,如果违法,也将无效
1.6 不加班是合法的 2、 不加班的伦理学基础
公理二 绝大部分人是平庸者,少数人是优秀者或驽劣者
公理三 人具有减少痛苦、增加快乐的天性
2.1 勤劳不是一种美德
2.2 即使勤劳是一种美德,也只限定主体,不限定对象
2.3 如果多数人都加班,那么加班就不是一种美德
2.4 如果没有绝对的自由选择不加班,那么加班就不是一种美德
2.5 苦于加班不应受到鼓励
2.6 乐于加班不应受到鼓励
2.7 任何形式的加班都不应受到鼓励
2.8 偷懒应当受到鼓励
2.9 工作时间越短越好
2.10 准时上下班不必受到表扬,但也不应受到批评
2.11 道德是高度同质化的
2.12 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不是一种美德
2.13 工作应当被假定为是痛苦的(工作内部没有任何因素使人自愿工作)
2.14 不应当在假定雇员为驽劣者的前提下设计工作制度
2.15 不应当在假定雇员为优秀者的前提下设计工作制度
2.16 应当在假定雇员为平庸者的前提下设计工作制度(应当从所有合理情形中对雇主最不利者出发去设计工作制度)
2.17 不应当用伦理学鼓励雇员加班(伦理学不提供加班理由)
2.18 对工作的厌恶而非热爱,将产生最亢奋的工作动力
2.19 不加班是合德的 3、 不加班的经济学基础
公理四 所有人都追求且仅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3.1 工作量是雇员的唯一绩效考核指标
3.2 可以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或提高工作效率来增加工作量
3.3 加班是一种劳动倾销,应当被禁止
3.4 法律规定高额加班费是为了杜绝劳动倾销
3.5 应当采用经济学而非会计学计算工作的利润
3.6 加班损害雇员的总体利益
3.7 加班损害雇主的总体利益
3.8 缺乏闲暇的工作必然是低薪的
3.9 工作是为了不工作
3.10 加班会全面损害工作效率
3.11 极限加班会极限地损害工作效率
3.12 延长工作时间不一定增大工作量
3.13 不加班是合理的 4、 结论
4.1 反对加班
4.2 雇主应规定合法的、明确的工作时长及其算法
4.3 正确的竞争将带来人类的进步
1、 不加班的法學基礎
公理一 法律必然且唯一地擁有絕對權威
法律必須得到遵守。法律是一切其他契約之約束力所源于的根本契約。所以,一切其他契約在與法律衝突時都將自動失效。
有時,法律在合法與非法之間劃定的界限,被認為並未劃在最佳的位置。例如,雇主將永遠認為,法律在合法工作時長與非法工作時長之間劃定的界限,就劃在了太靠近雇員惰性的地方。因此,他們傾向於直接用其所認為正確的界限,而非法律給定的界限,去指導自己的行動。但是,即便他們關於工作時長的看法是正確的,法律在由立法者修改之前,也必須按照當前的樣子得到遵守。人們對現行法律能做的,最多只是,在遵守的前提下呼籲修改。
另一方面,只有法律必須得到遵守。法律未予規定的領域,就全部屬自由。
1.1 超出合法範圍的一切勞動契約都是無效的
勞動契約是契約之一種,因為法律擁有絕對權威(公理一),所以,一紙勞動契約中任何違背法律的條款都無約束力。
因此:即便雇主不要求加班,但支付的工資低於法定下限,相應的勞動契約應視為無效。此時,雇員的一切工作時間均成為業餘時間,他可以利用一切上班時間,從事他認為有合理報酬的其他勞動(1.4)。
1.2 合意加班,是雇員與雇主就出售前者業餘時間達成新的勞動契約
雇員與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時,並未出售業餘時間,因為業餘時間的定義就是不受勞動契約支配的時間。因此,雇主購買雇員業餘時間,相當於達成新的勞動契約。
1.3 業餘時間是個人所有物
在達成新勞動契約之前,雇員只受舊勞動契約的約束。因此,業餘時間是雇員個人的所有物。
當雇主要求雇員加班,即使要求的加班時間不超過法定上限,且給付的加班費不低於法定下限,在雇員同意之前,他的業餘時間仍然是業餘時間。
1.4 個人有全權拒絕新的勞動契約(應當允許無理由不加班)
因為只有法律具備絕對權威(公理一),所以個人擁有完整權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最大限度的自由處置自己的所有物。鑒於業餘時間是個人所有物(1.3)。雇員有權任意使用業餘時間,包括用於無所事事。因此,他有權在沒有任何必要的、非必要的、已預訂的、未預訂的、個人的、非個人的、重大的、瑣細的事務的前提下,拒絕一切加班,且不必提供任何理由,也不必經過任何批准。
另一種證明。既然只有法律必須得到遵守(公理一),雇員就沒有義務簽訂法律以外的其他任何契約。因此,一切契約都必須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建立,不在該前提下建立的一切契約都是違法的。而加班僅是一項新的、未建立的、正被提議的契約。因此,雇員有權任性地拒絕達成新契約。
1.5 新的勞動契約即使達成,如果違法,也將無效
關於加班達成的新勞動契約也是勞動契約。一切勞動契約,只要違法,都是無效的(1.1)。
因此,即使雇員同意加班:
當雇主不給付加班費,加班時間恢復為業餘時間;
當雇主給付的加班費低於法定下限,加班時間恢復為業餘時間;
當雇主要求的加班時間超出法定上限,無論對超出部分給付多高的加班費,這一部分加班時間均恢復為業餘時間。
所有加班時間一經恢復為業餘時間,均可自由處置(1.4)。
1.6 不加班是合法的
合意加班是雇員與雇主就出售前者業餘時間達成新的勞動契約(1.2)。在新契約達成之前,業餘時間是個人所有物(1.3),而個人有權隨意處置個人所有物(1.4)。綜上,不加班是合法的,加班才有可能,並且往往,是不合法的(1.5)。
2、 不加班的倫理學基礎
公理二 絕大部分人是平庸者,少數人是優秀者或駑劣者
同義反復,不予證明。
平庸者是服從自己天性的人;優秀者或駑劣者,是會為了某些超越於個人的利害關係,在特定範圍內(不可能是在一切範圍內)違反自己天性的人,例如捨生取義者和損人害己者。
公理三 人具有減少痛苦、增加快樂的天性
如果人被假定為具有相反的天性,那麼他的行為將會是不可預期的,他可以為了增加自己的痛苦,而盡可能地不工作,以使自己挨餓。這顯然不是雇主願意的。因此,雇主只有假定雇員都具有減少痛苦、增加快樂的天性,才有可能建立一種能夠誘導雇員工作的工作制度。
或者也可以這樣證明。快樂的定義就是人們所傾向於追求的事物,痛苦的定義就是人們所傾向於避免的事物。因此,如果將人性顛倒,說它具有增加痛苦、減少快樂的天性,那麼實際上只不過是把兩個詞匯的用法顛倒過來了。但重要的不是詞匯,而是詞匯背後所包含的意義。因此,本質上講,“減少痛苦、增加快樂”也屬同義反復,因為被減少者即為痛苦,被增加者即為快樂。所以這條命題應當是公理,它自明且無法得到更進一步的證明。
2.1 勤勞不是一種美德
美德,是將各種善按照應有的順序安排在相應的位置上。勤勞(或努力,或其他近義詞,下同),根據通常使用該詞匯的方式,必然包含“在某一種善上花費過量時間”的涵義。因此,勤勞者必定沒有按照諸善的排序與比例分配其資源。因此,勤勞不是一種美德。
2.2 即使勤勞是一種美德,也只限定主體,不限定對象
勤勞意味著一個人超量工作,但並不包含“僅限於一項工作”的涵義。因此,一個人如果用一份工作的業餘時間從事另一份工作,也符合勤勞的定義。所以,如果一個雇員在下班時間立即下班,雇主不能指責其不夠勤奮,因為雇員沒有義務報告他在業餘時間的動向(1.4),而雇主不應在沒有得到報告的情況下假定雇員荒廢了業餘時間。
2.3 如果多數人都加班,那麼加班就不是一種美德
事物的價值永遠取決於它的相對稀缺性(公理二)。美德是有高價值的,因而它必定是相對稀缺的。如果雇主認為加班是一種美德,那麼他就應當接受雇員中只有少數人加班。如果雇主的多數雇員都加班,那麼加班就不再是一種美德。而雇主顯然不應當支持一種不是美德的行為。
2.4 如果沒有絕對的自由選擇不加班,那麼加班就不是一種美德
必然性不是倫理學的範疇。一切“不得不爾”的事都無關道德。如果強制加班,那麼所有人都只有加班。而這種情況下,加班就不再如雇主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美德的體現(2.3),它不再能區分優秀者與平庸者。因此,如果沒有絕對的自由選擇不加班,那麼加班就不是一種美德。而雇主顯然不應當支持一種不是美德的行為。
2.5 苦於加班不應受到鼓勵
在雇主看來,為加班而痛苦是懶惰的表現。懶惰是順應自己的天性(公理三),所以懶惰屬平庸者(公理二)。雇主永遠希望自己的雇員是優秀者而非平庸者,所以雇主總是反對懶惰。因此,對加班感到痛苦的雇員不應受到鼓勵。
2.6 樂於加班不應受到鼓勵
如果加班是快樂的,那麼加班就不屬工作,而屬娛樂;那麼,因為快樂而加班的雇員,就是在利用業餘時間娛樂。娛樂是順應自己的天性(公理三),所以娛樂屬平庸者(公理二)。雇主永遠希望自己的雇員是優秀者而非平庸者,所以雇主總是反對娛樂。既然如此,這類雇員就不應受到雇主的鼓勵(雖然在倫理學上也無可批評),因為他們只是利用業餘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娛樂事務。
2.7 任何形式的加班都不應受到鼓勵
雇主總是反對懶惰和娛樂。根據雇主自己的觀點,苦於加班(2.5)和樂於加班(2.6)就都不應受到鼓勵。因此,任何加班均不應受到鼓勵。
2.8 偷懶應當受到鼓勵
一切社會進步都源於希望用更少的資源實現相同的效益。而“用更少的資源實現相同的效益”是偷懶的定義。因此,一切社會進步都源於偷懶。因此,為了社會繼續進步,偷懶應當受到鼓勵。只要實現了相同的效益,使用越少資源的人,越應當受到鼓勵。
儘管所有人都嘗試偷懶(公理三),但只有少數人成功偷懶。平庸者無法為了偷懶而提前完成任務,駑劣者只能為了偷懶而放棄完成任務,因此成功偷懶的那部分少數人就成為優秀者(公理二)。是這一部分偷懶,被稱作優秀的。
2.9 工作時間越短越好
偷懶就是盡可能地縮短工作時間。因為偷懶是受鼓勵的(2.8),所以工作時間越短越好。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少加班的雇員,優於多加班的雇員;不加班的雇員,優於加班的雇員;提前下班的雇員,優於準時下班的雇員;提前越多下班的雇員,優於提前越少下班的雇員。簡而言之,效率越高的雇員,越應受到表彰。
2.10 準時上下班不必受到表揚,但也不應受到批評
在坐班制下,遲到和早退應當被視作散漫和怠惰而受到批評。在雇主那裡,加班則永遠被視作勤勞和奉獻而受到表揚。一個人得批評,必是因為所做的少於應做的,這種情況下,他取得了額外的利益;一個人得表揚,必是因為所做的多於應做的,這種情況下,他承受了額外的損害。但是,任何一種合理的倫理學體系,都不應當把人置於這種兩難境地,亦即:如果不貪圖額外的利益,就必然承受額外的損害(非義即利)。這種倫理學體系相當於鼓勵所有人僅僅為了避免損害就要乾脆過分索取(公理三)。因此,合理的倫理學體系必然會規定介於這兩種狀態之間的第三種狀態,即,既不值得表揚、也不值得批評的狀態,亦即,所做的既不多於、也不少於、而是等於應做的。並且,合理的倫理學體系,必然允許絕大部分人都位於這種狀態中(公理二)。這種狀態就是既不遲到早退、也不加班、而是準時上下班的狀態。
如果現實偶然將人置於缺乏中性狀態的兩難境地(如果我不殺他、他當下就要殺我),那麼合理的倫理學體系都會賦予“僅僅為了避免損害而過分索取”以完全的正當性(這就是正當防衛的起源),從而為人性(公理三)開脫。因此,如果不加班就是懶惰的,那麼懶惰就是不足掛齒的。
2.11 道德是高度同質化的
道德是高度同質化的。這意思是,只要不是不合德的,就都是合德的;而只要是合德的,就沒有更合德與更不合德的分別。遲到早退是不合德的,只要沒有遲到早退,就是合德的。因此,準時上下班並不比加班更不合德,加班也並不比準時上下班更合德。
2.12 超額完成工作任務不是一種美德
只有在完成相同工作量的前提下,工作時間才越短越好(2.9)。但是,有人可能會為加班辯護說,完成越多工作量越好,因此還是應當鼓勵加班。然而,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用自己的工作量去交換生活資料,在已經獲得了充足的生活資料之後,就應當轉向更高尚的事情。如果仍然停留在工作上,那就是仍然停留在對於生活資料的孜孜以求上,這種食物和住所層面的眷戀,恰恰是悖德的。在倫理學中,唯有至善值得追求,它是最終目的,生活資料是手段,而工作量則是手段的手段。如果一個雇員有償加班,他是忘卻了目的而只記得手段;如果一個雇員無償加班,他更是連手段都忘卻,只記得手段的手段。他們都是迷失者,並且無償加班比有償加班更為迷失,而沒有人會說迷失是善。因此,結果與一般雇主所認為的“有償加班比不加班好、無償加班比有償加班好”恰恰相反。
2.13 工作應當被假定為是痛苦的(工作內部沒有任何因素使人自願工作)
因為在相當普遍的範圍內觀察到逃避工作的現象,所以工作應當被假定為是痛苦的(公理三)。如果可以不勞而獲,任何人都不會勞而後獲;如果可以勞而後獲,任何人都不會勞而不獲。
承認工作是痛苦的,就意味著工作內部沒有任何因素使人自願工作。但是,工作也會帶給人興趣滿足、成就感、自我效能和自我實現,這些因素的確驅使不少人自願工作。然而,符合這一條件的,也正是優秀者。我們接下去會更詳盡地闡述,是應當站在平庸者的角度,假定工作是痛苦的,還是應當站在優秀者的角度,假定工作是快樂的。
本條在下一節的經濟學視角下,證明過程將可以訴諸邏輯而不是像上邊這樣訴諸事實,得出的結論也可以適用於所有人而不是像上邊這樣只適用於平庸者:工作描述的是懷著獲得收入的期待付出成本的動作;因此,工作這一動作本身永遠代表雇員的成本增加;利益是收入和成本之差;因此,工作必定是和利益相反的,是痛苦的(公理四)。
2.14 不應當在假定雇員為駑劣者的前提下設計工作制度
在假定對象為駑劣者的前提下設計的制度就是法律。對於駑劣者的引導應當訴諸法律而非工作制度,或者說,駑劣者已經被法律取消了存在。
駑劣者會違反自己的天性而趨害避利,在對自己不利的情形下做出對他人同樣不利的事情,例如,即使曠工會導致失業,依然曠工。這種逆反的天性無法被引導(因為它的本質就是走向他人利益的反面),所以,不存在以引導駑劣者為目標的工作制度。
2.15 不應當在假定雇員為優秀者的前提下設計工作制度
所有雇主都迫切同意,優秀者的定義就包括以下內涵:其行動發自內在驅動力,而非受到約束的強制,或獎勵的誘導。所以,優秀者不需要工作制度。
優秀者會違反自己的天性而趨害避利,在對自己不利的情形下做出對他人有利的事情,例如,儘管成果屬雇主,依然加班。這種逆反的天性無需被引導(因為它已經符合了他人的利益),所以,不需要以引導優秀者為目標的工作制度。
2.16 應當在假定雇員為平庸者的前提下設計工作制度(應當從所有合理情形中對雇主最不利者出發去設計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的原理,就是將雇主的利益和雇員的利益結合起來,使雇員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自然而然地也滿足了雇主的利益。
因為這種工作制度既不能為駑劣者設計(2.14),也不必為優秀者設計(2.15),那麼就必然是為平庸者設計。
駑劣者是法律的研究對象,所以只剩下平庸者和優秀者供工作制度考慮。工作制度參照平庸者而設計,那就是從所有合理情形中對雇主最不利者出發去設計。對雇主最不利的情形下,應當假定:所有雇員都會在不違背法律和工作制度的前提下,盡一切可能謀取私利、偷奸躲懶、渾渾噩噩、得過且過。他們到點就必定下班;如果制度是目標導向而非過程導向的,他們還會殫精竭慮地提前達標以便儘早下班;他們從工作中得不到任何興趣滿足、成就感、自我效能或自我實現;工作純粹是成本,工資純粹是為了償付他們的工作成本。總而言之,工作是痛苦的(2.13)。
2.17 不應當用倫理學鼓勵雇員加班(倫理學不提供加班理由)
經過倫理學研究,工作制度應當建立在雇員全為平庸者的基礎上(2.16)。因此,由倫理學研究導出的結論就不指望雇員是優越者,從而也就不認為雇員會加班,因為雇主一致認為加班是優秀者的標誌性舉動。所以,倫理學不提供加班理由。
不應當用倫理學鼓勵雇員加班,因為倫理學是研究“什麼行為是應當的”的學科,而雇員都是平庸者(2.16),平庸者不會為了快樂以外的理由(諸如單純的“應當”)去做出任何行為(公理三)。雇主不應當用“優秀者應當加班”或者任何類似的話語來說服雇員,因為雇員已經不是優秀者,也不試著變成優秀者;只有優秀者才會試著變成優秀者,會試著變成優秀者的人就已經是優秀者;平庸者只會在威逼或利誘下做得剛好和優秀者一樣,但不會是也不希望自己是優秀者。由此可見,雇主圍繞加班建立的一切倫理學話語體系,都沒有任何力量。
這個世界上只有一種倫理學,就是把利益分給配得利益的人。凡是不談利益而只談應然的倫理學,都是不倫並且無理的。這就是絕大部分雇主的倫理學。
2.18 對工作的厭惡而非熱愛,將產生最亢奮的工作動力
既然工作是痛苦的(2.13,2.16),那麼人參加工作一定是由於它無法避免(公理三)。對於痛苦,人類必然竭力避免,如果無法避免,那就必然轉而以最大的動力使之儘快結束。故而,對工作的厭惡而非熱愛,將產生最亢奮的工作動力,前提是這項工作有望被結束。工作的動力,就是結束工作的動力。而唯有雇主不在雇員完成了一項工作之後便又添加新的工作(加班),工作才能被結束。因此,只要雇主不要求加班,“工作極端可厭”的假定將推導出與雇主利益完全一致的倫理學結論。
2.19 不加班是合德的
綜上所述,不加班才是合德的(2.9,2.11,2.17),加班才有可能,並且往往,是不合德的(2.1,2.3,2.4,2.7,2.12)。
3、 不加班的經濟學基礎
公理四 所有人都追求且僅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公理四與公理三相似。絕大部分人把“快樂”和“痛苦”理解成相對低級的、較為接近肉體的利益與損害,且“增加快樂、減小痛苦”的天性屬平庸者。但是,如果考慮到,優秀者和駑劣者,可以從成全與破壞中,分別獲得超常的道德滿足感與邪惡滿足感,那麼公理三所描述的天性就可以超越平庸者,而將低於平庸者和高於平庸者都納入進來,成為一種普適性的人性,並且退化為公理四。因此,此二公理,是同一命題的兩種表述。由於它們在用於不同範疇時,會令各自的論證語言邏輯更為清晰,所以我們保留二者。
也可以如下看待兩條公理的等價。將公理的表達“定義化”,即:對每個個人而言的利益(快樂),就是該個人在行動中試圖使之最大化者。
3.1 工作量是雇員的唯一績效考核指標
雇主從雇員身上唯一得到的就是工作量。雇主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公理四),便只關心雇員的工作量。所以工作量就是唯一的績效考核指標。因此,工作時長就不是績效考核指標。因此,工作時長就其本身而言不應受到任何關注,無論其多短。
3.2 可以通過延長工作時間或提高工作效率來增加工作量
工作量(勞動)等於平均工作效率(勞動生產率)乘以工作時間(勞動時間)。理論上:在平均工作效率不變的條件下,工作量隨著工作時間的延長而增大;在工作時間不變的條件下,工作量隨著平均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增大。也就是說,雇員有兩種辦法在職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第一是改良生產力(提高工作效率),第二是加班(延長工作時間)。
3.3 加班是一種勞動傾銷,應當被禁止
勞動是一種商品,勞動市場是一種市場。因此,勞動市場符合一般市場的規律,也應當受到一般市場規則的治理。傾銷,意味著以不合理之低的價格出賣商品,以迫使其他競爭者退出市場,從而實現壟斷。一切市場都杜絕傾銷,因此,勞動市場也應當杜絕勞動傾銷。
雇員出於進取心,往往用自願加班換取職場優勢(3.2)。這種行為,等同於以相同價格(僅收取正常薪酬,不收取加班薪酬)售賣遠多於應當付給之量的貨物(既供應正常勞動,也供應加班勞動),符合傾銷的定義。儘管該行為受到某種流行道德學說的鼓勵,其實質是利用惡性競爭驅逐其他職場競爭者,最後必將導致壟斷,以及隨一切形式之壟斷而來的後果:勞動市場的壟斷者(加班者)將以任意高的價格,供應任意差的貨物。
因此,加班作為一種勞動傾銷,應當被市場監管者視作對市場有害而禁止,應當被市場銷售者(雇員)視作對自身有害而抵制,應當被市場消費者(雇主)視作對自身長遠有害而排斥。
3.4 法律規定高額加班費是為了杜絕勞動傾銷
鑒於無償加班因屬勞動傾銷而遭禁止(3.3),雇主可能會想到:對每單位加班時間,向雇員支付與每單位正常工作時間等價的報酬,作為加班費。但是,這種情況下,雇主每天、每週、每月,可以以相同的單位價格,從接受加班的雇員那裡,購買到遠多於不接受加班的雇員的工作時間。也就是說,接受加班的雇員,其勞動具有更大的“易致性”,但他們以相同單位價格出售自己的勞動,就是在傾銷“易致性”這種價值。因此,即便雇員為加班收取了加班費,如果加班的單價與正常工作相同,仍然屬傾銷。
可見,法律為加班規定遠遠高於正常勞動價格的加班費,是為了使雇主購買不起雇員的加班,從而遏制此類勞動傾銷。反傾銷,才是法定高額加班費的立法動機。應當根據立法動機對法律作出解釋。所以,假設雇主紛紛以合法的高額加班費購買雇員加班(通常從不如此),就說明法律具體條款中規定的數額已經不足以產生預期效果,就應當修法。
3.5 應當採用經濟學而非會計學計算工作的利潤
普通認為,工作是為了賺錢。然而,錢是因為可以購買幸福才被認為值得追求的(公理四)。可見,錢不是衡量工作利潤的尺度,幸福才是衡量工作利潤的尺度。
會計學的研究對象只是資金,而(考慮到經濟學利潤就是空泛意義上的利益,根據公理四)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才是幸福。是故,應當採用經濟學而非會計學計算工作利潤。
3.6 加班損害雇員的總體利益
按照會計學,一個人工作的收入是他的薪酬,成本是他維持工作期間生活資料所費的資金,淨利潤是兩者之差。但按照經濟學,一個人工作的收入是他的薪酬,成本除了他維持工作期間生活資料所費的資金,還包括他的勞動成本,時間成本,嘗試其他工作的機會成本,他被該工作逐漸損耗、將在多年之後的醫藥費中體現出來的健康成本,以及犧牲親密關係造成的情感成本,淨利潤是薪酬與所有這些成本的差。
如果雇員選擇用加班換取高額加班費,他的會計學利潤總在顯著增加。但是,加班會同時增大勞動成本、時間成本、機會成本、健康成本和情感成本,其中某幾項的增速還比正常上班嚴重得多,並且越來越嚴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個別成本是無法用錢購買的。用經濟學的語言來說,就是這些成本趨近於無窮大。因此,加班雇員的經濟學利潤,也就是總體利益,增加起來比想像的慢得多,或者不增加,而最可能的是不增反降。
可以換一個角度進行論述。規律是普適性的,所以市場規律普適於一切市場。這就是說,縱使是一個不健康的市場,市場規律也在充分發揮作用,只不過是以與那種不健康相應的方式。所以,重要的是發現規律的適用,而不是發現規律的例外。某種常見的、不健康的勞動市場,會供應兩類職位,一類對加班要求很低,工資也很低,另外一類,兩者都走向相反的極端。實際上,這兩種職位為了爭取人力資源,在這個市場裡也是充分競爭的。工資很低的崗位,仍然在市場中存在,並且仍然有人競聘,未被競爭淘汰,自有它的道理,這個道理就是市場規律。因此,可以這樣判斷:兩者之間薪酬上的差距,就衡量了後一類職位要求的高強度加班所隱含的勞動成本、時間成本、機會成本、健康成本和情感成本。人們通常對自己的勞動、時間、機會、健康與情感都缺乏感覺,但轉換成錢數的差距之後,他們恐怕就容易醒悟了。儘管對於加班要犧牲多大的成本,雇員當局者迷,而雇主矢口否認,但實際上,市場已經替他們都明碼標價地算好了。
綜上所述,加班損害雇員的總體利益。根據公理四,加班不值得雇員追求。
3.7 加班損害雇主的總體利益
雇員中如果有人加班,其他人為了不被淘汰,只有跟著加班,乃至比著加班,這是傾銷勞動必然帶來的惡性競爭(3.3)。因此,加班會造成雇主手下所有雇員的平均幸福全面降低,進而減小雇主提供的職位在勞動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加班損害了雇主的總體利益。根據公理四,加班不值得雇主追求。
3.8 缺乏閒暇的工作必然是低薪的
任何一種商品都可以作為貨幣。經濟學中,閒暇是一種商品,因此閒暇也可以作為貨幣。一種工資很高但要求高強度加班的職業,以法幣為單位來衡量,則看似非常高薪;但因為雇員用所得報酬幾乎購買不到任何閒暇,所以,閒暇變得非常昂貴,如果以閒暇為單位來衡量,則實際非常低薪。以法幣衡量非常高薪,其實是法幣嚴重貶值的結果,因此兩種單位得出的結果並不矛盾。這可以作為加班損害雇員總體利益(3.6)的另一種證明。
3.9 工作是為了不工作
如果工作是為了工作,保證工作永遠存在就是最終目的。為了保證工作永遠存在,唯一辦法就是讓事情永遠無法完成。為了讓事情永遠無法完成,唯一辦法就是讓效率無限趨近於零。效率無限趨近於零,亦即無限近似於不工作。所以,如果工作是為了工作,那麼工作將無限近似於不工作。而這必定不是雇主希望的。所以,雇主必須同意,工作是為了不工作。
簡單來說,工作是為了完成工作,而完成工作是不工作的同義詞。
3.10 加班會全面損害工作效率
如果一個人知道或預期,今天下班之後還要繼續加班,那麼他在上班時間的工作效率會降低,因為他會認為,事情留到加班的時候再做也來得及;但他在加班時間的工作效率同樣會降低,因為這時他又會認為,我已經上了一天的班了,完全有理由讓自己放鬆一些。因此,加班會全面地損害工作效率,既會損害上班時間的工作效率,也會損害加班時間的工作效率。
3.11 極限加班會極限地損害工作效率
如果一個人所有的業餘時間都被加班佔用,那麼他即使完成了任務,也達不到不工作的目標。既然完成任務也達不到不工作的目標,那就沒有必要完成任務(3.9)。既然他唯一需要保障的是自己始終都在工作,而以任意低的工作效率工作,也算在工作,那麼他就會以任意低的效率工作。因此,極限加班會極限地損害工作效率。極限加班時,工作時長仍然有限大,但工作效率將無限小,兩者相乘,得到的總工作量必趨近於零。
3.12 延長工作時間不一定增大工作量
當工作時間為零,工作量等於零;當工作時間為雇員的所有時間,工作量也趨近於零(3.11);當工作時間介於兩者之間,工作量將是一個有限值。因此,隨著工作時間從零,增加到雇員的所有時間,工作量將從零先增大到一個有限值,然後再下降到重新趨近於零。
換言之,在工作時間超出某一限度後,平均工作效率將會隨著工作時間的延長而降低(3.10);並且,工作時間超出該限度越多,工作效率的降低就越快(3.10,3.11)。因此,隨著工作時間的延長,兩者相乘得出的總工作量將先增加,後飽和,最後反而減小。
由於人類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時間之間存在相關性,無法在保持前者不變的條件下單獨延長後者。因此,延長工作時間不一定增加工作量,極限地延長工作時間則一定不增加工作量。雇主將雇員部分業餘時間佔用為工作時間獲得的總工作量,不一定大於完全不加班條件下獲得的總工作量;雇主將雇員所有業餘時間佔用為工作時間獲得的總工作量,則一定遠小於完全不加班條件下獲得的總工作量。也就是說,即便法律不施加高額加班費的限制,雇主要求雇員加班,也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甚至會適得其反。
3.13 不加班是合理的
經濟學假定人是“理性人”,符合經濟學結論的選擇,就是合理性(合理)的,不符合經濟學結論的,就是不合理性(不合理)的。
加班會通過勞動傾銷損害雇主的利益(3.3),會通過降低其所供職位在勞動市場上的競爭力來損害雇主的利益(3.7),還會通過減小總工作量來損害雇主的利益(3.12),因此,限制加班的雇主才是合理的,要求加班的雇主才有可能,並且往往,是不合理的。
加班損害雇員的總體利益(3.6,3.8),因此,拒絕加班的雇員才是合理的,同意加班的雇員才有可能,並且往往,是不合理的。
4、 結論
4.1 反對加班
綜上所述:首先,法律支持一個人不加班(1.6);其次,即使法律不表態,不加班也更受到倫理學的鼓勵(2.19);再次,即使把倫理學也拋開,哪怕雇主和雇員都僅僅出於各自利益的考量,不加班仍然最值得雙方共同選擇(3.13)。因此,即使一分鐘班都拒絕加也合法、合德、合理,加班反之。因此,應當反對加班。
4.2 雇主應規定合法的、明確的工作時長及其算法
雇主應當規定合法的工作時長及其算法(1.1)。此外,這個工作時長及其算法也應當是明確的。否則,雇員有權(1.4),且一定會(公理三),在工作時長按照對其最有利的一種算法到達法定合理工作時長的當下,立即下班。
4.3 正確的競爭將帶來人類的進步
為了提升競爭力,只有增加工作量(3.1)。增加工作量只有兩種方式(3.2),但其中延長工作時間是應被禁止的(3.3)。所以,唯一正確的競爭方式,就是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意味著改良生產力。改良生產力,就是真正的、人本身的進步。因此,正確的競爭終將導向人類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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