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3|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比較大?

創業之初,創業者時常是校長兼工友,集大、小瑣事於一身,凡事都是由經營團隊的領袖拍板,董事長、總經理只是兩個語意不明的職位。但公司規模日漸擴大,外部股東持股比例愈來愈高的時候,創業者會開始面臨一個問題,誰來當董事長?誰來當總經理?
有時候會聽到一種說法,要當董事長還是總經理,要先看這家公司是採「董事長制」還是「總經理制」,再做決定,這其實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因為我國公司法制下,並沒有「董事長制」、「總經理制」的差異。要評估董事長及總經理由誰擔任的問題,必須先了解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委任程序以及其職權的差異,然後再就各該公司的具體狀況與投資人協商。茲分別說明如下:

1、董事長的選任及職權
(1)董事長的選任
要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必須先被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同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由於大部分的公司並沒有設常務董事,因此董事長的選任,就是由董事會為之。至於董事長的解任方式,與選任方式相同,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解任。
(2)董事長的職權
至於董事長的職權,我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其中「對外代表公司」至為重要,因為這個規定造成了我國實務上的「大小章」制度,亦即公司在對外為法律行為時,無論是向政府機關行文、金融機構開戶、簽署契約⋯⋯等,都要有公司章及董事長章併用;此與許多國家由董事或經理人(無論是稱為總經理、執行長、總裁⋯⋯)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的狀況不同。

2、總經理的選任及職權
(1)總經理的選任
依《公司法》第29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總經理屬於經理人的一種,其不必然是董事,但係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亦可由董事會決議解任。換句話說,總經理必須得到過半董事的支持,如果失去董事們的支持,董事會可隨時將總經理解任,無論總經理持有公司多少股份都沒有用。
(2)總經理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為委任非僱傭
總經理和公司之間為《民法》的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僱傭關係;因此,除非委任契約另有訂定外,董事會解任總經理並不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的規定,沒有預告期間,也不必支付資遣費,這是創業者要特別注意的。
(3)總經理的職權
依《公司法》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訂定之。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換句話說,《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經理人的職權範圍,而一般公司章程內,也幾乎沒有對於經理人職權有任何的規定。
總經理既為經理人的一種,自然也沒有任何法定職權,其職權範圍應屬於委任契約的一部分,由董事會來決定。一般來說,略具規模的公司,董事會會制定一份「核決權限表」,其中會看到公司大、小事務,最高的核決層級為何。一般所稱「董事長制」或「總經理制」,往往是從核決權限表的內容而來,在所謂採用董事長制的公司,會看到重大事項都必須簽到董事長核決;反之,在所謂採用總經理制的公司,除了《公司法》或章程所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外,其他事務會授權給總經理核決。
無論「核決權限表」如何記載,最重要的是,擔任總經理的人,必須要得到董事會過半董事的支持,才能繼續做下去。當公司核決權限表看起來是採「總經理制」,而且代表投資人的董事長每季來公司開一次董事會的時候才出現,千萬不要誤認總經理是大權在握。不要忘了,董事長隨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聯合過半的董事把總經理解任。所以,新創團隊的領袖,如果因為團隊持股被稀釋之後,將董事長的職位禮讓給投資人的代表,要記住總經理是由董事會委任,就必須要向董事會負責,日常雖然大權在握,也要多向董事們請益,因為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總經理,而且不必有理由、無須預告、也沒有資遣費的。

(本文節錄自《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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