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貼文公審別人很爽?會吃牢飯的啊!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經常在臉書的爆系社團(爆料社團、爆廢社團等)中,看到有人會PO出其他人在一些社交平台的(例如臉書、IG或Twitter)的個人資料,再輔以一些對話紀錄或照片等。而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動作,大多出於報復或是想要以此管道來自我救濟,常見的案例有債務人借了錢之後不還錢、夫或妻貼出第三者小王或小三的照片或者是男女朋友貼出第三者的照片,而除了貼出有露出頭像的照片外,也會以文字的方式去敘述事情的經過(真假難判),或是以詆毀對方文字敘述,強化情感述求或抒發情緒等。
以上行為,都是違法雷區,請千萬勿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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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以自己的社交平台帳號刊登對方的照片、個人資料頁面、職業等,都是使他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而張貼貼文或留言內容等的詆毀或不實言論,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利用對方照片及職業等之個人資料,足以貶損被害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不符合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適當性及比例性,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笫20條笫1項前段規定,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將有受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罰的可能。
這部分之後再另外開一篇來講「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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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可能犯了妨害名譽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張貼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屬於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域,符合「公然」之要件,並會被認定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而在誹謗罪中,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若是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會罰的。像是這樣的公審行為,就算所述事實是真的,還是會吃誹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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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可能將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在這種妨害名譽或是個資法案件中,被害人常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向行為人(貼文者)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而在這樣的案件中,法院判決賠償的機率很高,只是賠多賠少的問題,若是對方家財萬貫,那真的會賠到哭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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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還是勸大家利用法律途徑來解決,方法很多,不一定都是要提起訴訟,但千萬不要再幹一些成罪率、判賠率極高的行為,尤其像這樣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41條)的案件,是可能面臨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不能亂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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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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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執行勤務盤查時,與民眾發生糾紛或衝突,而後來民眾被起訴妨害公務等罪,這樣的情況時有所聞,但只要民眾有動手反抗就算是妨害公務嗎?在台中有個案例,警察進行盤查過程中,男子因有動手攻擊警察,所以遭檢察官起訴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後來經過法院審判後,法院判決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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