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1|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裝潢出問題,可以請求修補或賠償的期限不是十五年喔

一、前言
近幾年身邊不少朋友買了房子然後裝潢,多數朋友的裝潢即便中間有些波折,但最後都順利完工。最近和朋友聊天,才發現一般人以為如果裝潢出問題,可以請求修補或賠償的時效期限是一般所認知的十五年。我說:不是喔!如果裝潢出問題,要請求修補瑕疵、減少裝潢費用或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規定,都是從發現瑕疵起算一年。
實務上有個案例,某位屋主2018年11月間請一位裝潢師傅進行室內裝潢工程,裝潢師傅在2019年1月底施工完畢。屋主在2019年2月陸續發現裝修瑕疵、漏水問題、施工材料及品項不符,屋主開始用LINE通知裝潢師傅要修好,否則要請求賠償。裝潢師傅先是拒絕,後來避不見面、找消保會調處也不成立,屋主忍不住在2021年2月提告。
最後法院判決裝潢師傅一毛都不用賠,為什麼?
哈哈哈,避不見面超過一年
哈哈哈,避不見面超過一年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7232號判決。
  • 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
  • 吳俊達、漂亮家居編輯部,別讓黑心裝潢坑你錢:裝修絕不吃虧教戰手冊,麥浩斯,2012年4月(傳說中裝潢前必看)。
  • 姚志明,承攬瑕疵損害賠償與不完全給付於最高法院判決發展之軌跡,月旦法學雜誌,第198期,2011年11月,頁23-39。
  • 陳自強,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第220期,2013年9月,頁17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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