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毒草365 15/365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明明勞基法寫著不得有試用期,為什麼大家都還是到處都在試用期?這樣不如直接把勞基法改成全部都可以試用期不就好了嗎?」
「等到幹架的時候你就知道為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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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離婚的試用期 顯然有違反勞基法的嫌疑
你辯到最後發現沒人接話了,大勝利。 其實只是沒人想繼續跟白痴溝通而已。
附加說明一下,這場僵持,發生在廢棄大樓的高層樓。破敗的窗戶透著強風。樓層的一角受到飛彈襲擊,破了一個大洞。好巧不巧,女孩就是往那個大洞走去。 「喂喂喂!她是要幹嘛?會掉下去啊!快叫她停下!」賽博客大喊。 「你忘了她是聾子,我要怎麼叫她停下來!」如果仿生人會流汗,安卓伊現在絕對滿頭大汗。 「哈哈!沒錯
三名特工,在真人已經滅絕後的末日中對峙。 僵局依然持續,但三人難以達成共識。 所幸三人雖然像人,卻都不是人。一個是改造得不成人形的生化人,一個是想假裝成人類的仿生人,最後一個是放棄當人的化身人。三種人非人,為了搶奪一名女孩而對峙著。明明手握凶器,卻得用對話解決眼前的局面。究竟誰會勝出呢?女孩的命運會
你在高壓環境裡不可能學到任何東西 你只是摸索出賴以生存的扭曲
三名人非人,在真人已經滅絕後的末日中對峙。 已經改造得不成人形的生化人、想假裝成人類的仿生人,以及放棄當人的化身人。 三個人為了爭奪一名小女孩,陷入了三角對峙。 在無法打破平衡的前提下,三人開始對話,並各自尋求破口,而這場對峙,最後會怎麼發展呢?
分居是離婚的試用期 顯然有違反勞基法的嫌疑
你辯到最後發現沒人接話了,大勝利。 其實只是沒人想繼續跟白痴溝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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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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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勞基法幾次修正後,對於員工方之保障也越來越周全,但相對的也限縮了公司方不少權力。一般來說,在招聘新員工時,對於前來應徵的求職者,除了事先可用履歷表大概了解其過往經驗與人格特質外,看到適合人選在邀請到公司來面試,面試時間雖然各家公司有所不同,但大抵落在30分鐘至1小時間,要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確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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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基法中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屬於【由僱主與勞工雙方合意】的自由契約,但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低於標準便是違法。節目介紹了試用期的必要性,提到了三大試用期的誤區與誤解,讓聽眾更瞭解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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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的法令,傷最大! 連業界都不是很清楚,更何況是公司與民眾。 你們家的移工住宿地點,如果要變更,可不是跟台灣民眾一樣,說搬就搬呀。 不按規定書面通知 是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喔! 就服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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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主張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議論,學者對此認為,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不需節外生枝。 立法議題,事關重大,非同小可,尤其,立法議題所涉事物,牽連綦廣,對某些人有利,對其他人不利,故探討思考時,應力求穩健與審慎,不宜倉促與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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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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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大家對勞動法令都有距離感,心態上大都是為了遵守而做,過程就是好累好累。 事實上可以把勞動法遵生活化與公司的商業模式相結合,是可以迭代永續發展的。 把法遵轉骨當企業綜效!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於是雇主未按規定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變成為被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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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6年勞基法的修正中,雖然多數人關注焦點都在「1例1休」,雖然吵得沸沸揚揚,但至今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例假與休息日,不過比起例假與休息日的變更而言,更大的變化與影響其實是在於「特別休假」的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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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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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勞資關係的法規範,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透過不同的法規交織而成。針對行政、司法機關如何看試用期,進行介紹。此外,文章還提及約定試用期的目的、試用期是否影響勞工的身分以及試用期解僱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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