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6|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如何預防或減少年邁父母被詐騙(上)

鏡週刊報導:「台北1名87歲、罹患輕微失智症的張姓獨居老翁,去年底以『消業障』為由,瞞著女兒將市價逾億元的9戶房產全數捐給行天宮,老翁的女兒在捐贈完成公證後週才得知此事...。」

這案子真相如何,外人不得而知。不過這讓我想到之前處理過的案例,例如:業務員慫恿老婦買金融商品、兒子女兒給媽媽錢結果媽媽被詐騙多次、有錢老爸神智不清而身邊兒女擅自處分財產。

就子女而言,如何預防或減少父母出現上面說的高齡金融剝削、長輩被詐騙或處分財產的情況?

這篇先簡單談談聲請監護宣告搭配意定監護。

一、聲請監護宣告

當長者的判斷力變得很差,很容易被詐騙,這時候就建議聲請監護宣告。

所謂的監護宣告,根據司法院網站整理,是指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懂得噓寒問暖的詐騙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 司法院,什麼是監護宣告?
  • 民法第1113條之4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 陳宛瑩、黃詩淳,監護宣告聲請事件之實證研究,裁判時報,第129期,2023年3月,頁99-110。
  • 鄧學仁,老人之守護者,當代法律,第9期,2022年9月,頁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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