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的報導:「有民眾因為身體不舒服,導致上班遲到15分鐘,沒想到老闆卻直接要扣1千元薪水,之後老闆娘解釋,老闆當天情緒激動,商量過後不然扣800元就好,作為辜負公司信任的補償,也提醒員工別遲到,但這樣的說法讓當事人決定要向勞工局檢舉。」
從這個新聞中,我們試著從新聞中挑出幾個關鍵句「上班遲到15分鐘」、「扣1千元薪水」、「作為辜負公司信任的補償」,由此看出本案涉及到勞工上班遲到,雇主是憑什麼可以扣勞工薪水,又應該怎麼扣的問題。
首先,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也就是勞工必須提供勞務,雇主才會給付報酬。換言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勞動條 3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參照)
至於何謂「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可以試著將勞工每月的薪水,換算成平日每分鐘工資額來計算。
假設本案的勞工薪水為勞動部的最低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則其每分鐘的工資額應為1.8333元(計算式:26400/30/8/60=1.8333)。
當勞工遲到15分鐘時,則按照時間比例扣發該日的薪資應以不超過27元(計算式:1.8333*15=27.5),較為妥當。
故本案當中,雇主逕行扣勞工1,000元的薪水,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工資全額給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