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6|閱讀時間 ‧ 約 27 分鐘

職場霸凌與勞資糾紛太難了,評析員工的法律與檢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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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公平正義真的太難了~~~~ 絕非仰賴司法機關、公益組織就能達成的

舉例來說,我知道某些企業存在許多問題:內部控制、職場霸凌、不給加班費等等

我跟律師討論過許多證據,但我也承認目前沒有檢舉的勇氣,但在仔細看了法條後,還真的學了不少事情,以下由可能的報復、司法機關、成功機率作分享:


1.職場霸凌的檢舉與成立難度極高:蒐證很難(錄音錄影)、原則上要在事發一年內提出、以過往判例來看,除非有明確的髒字或肢體霸凌不然很難成立,也就是說要在離職後躲遠一點做出反擊都很難。 語氣或精神冷暴力的霸凌更是難以成立,被害人要一直舉證自己受傷更是二次傷害。這是與主管直接為敵、大機率敗訴、還可能被反過來檢討怎麼這麼玻璃心的歷程。


2.加班費討的到,但成本很高:基本上有付出勞力,又有證據其實都討的到。勞工不敢要的主因就是怕得罪老闆

討加班費前要有一個觀念,那就是要求勞工局勞檢不是萬能丹。勞檢就是調「一段時間」內的差勤紀錄跟監視器紀錄。萬一公司要求員工先打下班卡再加班,或者員工在家自主加班,討加班費難度就會暴增,畢竟勞檢人員不太可能請公司調閱公務文件或email紀錄佐證加班。而監視器紀錄通常不到幾個月,直接由勞檢人員認定員工有加班事實最好,不然可能被公司誣賴員工自己留在公司吹冷氣,員工還是得提供工作紀錄佐證加班。

公司積欠加班費常常行之有年,並非一段時間而已。員工真的要討加班費,應備齊所有證據,主張公司該給付的金額,再實名到勞工局申請「調解」(勞檢僅為談判手段)

原則上加班費在法律上有五年的追索權,離職後躲遠一點,再申請調解也是有的。員工、公司、勞工局各派代表出來處理,只是呢~未必能達成共識,調解不成就上法院打民事訴訟,只要有證據,法官通常會對員工付出的勞力做肯定,然公司有律師團辯護,員工能決定要不要請律師,然一審的律師費是8萬,也要主張的加班費夠多才會討這筆錢。


PS 唯一不必冒風險的方法:剛好有人申請勞檢/定期勞檢,這批調到的資料也包含自己,幸運追討一些加班費。


3.主管機關或公會檢舉:基本上檢舉人一樣要「實名檢舉」,可以要求保密。但公司藉由檢舉的事項推論或者(在主管機關)的眼線,公司不小心知道誰是「檢舉人」也是很常見。

如果離職後躲遠一點檢舉或轉換跑道還是有些勝算的,如果提出證據或者調查方向,主管機關是真的有權利請公司出示公務文件的!!!!!!!!!!!。如果有重大缺失,主管機關可能限制公司業務,所以公司更重視主管機關的督察。

只是呢,公司處理檢舉跟訴訟的經驗絕對遠比員工多,公司也不怕得罪人,有時被罰點錢或主管輪調一陣子平息檢舉也是很常見,員工要扳倒公司真的非常非常困難。

4.法律層面可能遇到的報復

我們先不講檢舉人曝光後會不會黑掉或業界封殺,基本上公司有權調閱員工在公務電腦與網頁所有紀錄,被抓毛病反告是有可能的,但也不要覺得自己會被告就很可怕

EX:

民事:曾有老闆告離職員工,每天都裝滿水才下班,竊取公司資產。然後法官就說,茶水間都有監視器,而且此事平常眾人皆知,包含老闆,也就是老闆其實是允許的,員工離職後老闆才提告,其實不甚合理,最終老闆敗訴。很像是情侶分手,其中一方突然吵鬧以前的開銷要分清楚,縱使覺得莫名其妙,但避免在法院講錯話節外生枝,請律師還是比較好,只是費用員工要自己承擔。


刑事:如果公司說你洩露營業秘密或擅自蒐集證據,會先有檢察官的「偵查庭」,如果確定起訴才會進入刑事法院。 所以也不是公司吹毛求疵想告就告,會有檢察官先過濾此事,而且如果有公司不法或內控問題,員工蒐集證據爭取權益或者自保,未必有罪。


5.神秘人士:基於勞基法規定,公司於員工離職後必須保留「勞工名卡」五年以上,這上面有勞工個資...包含地址,基本上這只是依法規勞檢時用的。若公司內部潛藏「有心人士」,誰都不能保證這些資料會被怎麼「使用」@@


但這絕對不是資方反串的勸退文喔~~~~~~~

我只是想表達「英雄」並不存在,也不是一切都賴給司法機關、公益組織就好,即便目前沒有正面迎戰的勇氣,縱使眼前的成本效益比不高,都希望社會能更平等一些。

我至今還是持續培養實力與財力,就像存錢等待環遊世界一樣,等有能力之後希望能做出一點改變。


法律小知識:

1.在法庭上有許多費用,包含調查案情的訴訟費以及雙方的律師費。 訴訟費通常是敗訴的一方負擔,律師費在一審跟二審各自負擔,三審的話則是敗訴的一方負擔所有律師費,通常要訴訟標的涉及150萬以上才會有三審。如果只是小事,員工還是以退為進為佳,不要上法院。畢竟公司有自己的律師團,律師費沒在怕的,員工為了把一件小事講清楚,要花律師費(一審8萬以上)也太傷了。

2.刑事案件先有檢察官的「偵查庭」,如果確定起訴才會進入刑事法院,通常一審都要1~2年。在勞資契約中通常會有入獄服刑就解除勞資契約的條款,這很合理,畢竟員工無法到公司服務了。如果起訴後經過一審跟二審,通常要3~4年才會定罪,也不是公司告員工就一定會怎樣喔~ 但還是以和為貴啦,如果是很注重形象的行業,光是被起訴就會很麻煩了@@@

3.內規 V.S. 外規:很多公司的內規是不符合外規的,通常是沒有跟進最新的外規,或者對外規解讀有誤,這些真的很常見喔~更可怕的是,蠻多公司喜歡用內規嚇唬人的,但即便是一時的過度解讀,極限通常就是解僱員工以及集團內封殺員工。如果要鬧到法院,看的還是外規。

而外規通常是錯綜複雜的,再加上證據會影響很多判斷,所以不同律師跟法院才會有不同解讀。許多公司用一條內規當嚇唬員工是很不可思議的!!!!! 比方說:內規員工不得攜出內部資料。這是員工的問題嗎? 如果公司平常就默許員工在家自主加班,員工離職時才反咬員工擅自攜出資料,這也很奇怪啊? 再者,公司沒有提供合宜的環境也沒有給付加班費,卻要求員工時限內完成工作,還要做好資料保護,雙方權利義務也差太多。

如果公司有違法之事,員工蒐證後,沒有做為己用或肆意外流,而是把證據交給司法機關,也未必違反法律喔。

4.以上都是講理/講求證據的範圍,更多有權勢的人是不講理的!!!! 光是抹黑跟帶風向就飽了!!! 結論就是:員工等到有權勢後才可能為自己討公道,但等你有權勢後就不會被欺凌了,是不是很有趣XDDD

免責聲明:

本文純屬個人分享蒐集到的資訊,若有需要指正的地方歡迎提出。若要爭取權益,建議實際跟律師、相關機關諮詢,本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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