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一、本條新增。
二、區分地上權如為第三人之權利標的或第三人有使用收益權者,法院依修正條文第840條第四項定該地上權延長之期間時,勢必影響該第三人之權利,為兼顧該第三人之權益,法院應併斟酌其利益,以期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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