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查民律草案第1027條理由謂凡讓與動產之所有權時,若讓與人有移轉其所有之權利,則受讓人因讓與之效力取得所有權,此當然之理。然有時讓與人雖無移轉其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不得藉讓與之效力取得所有權,而可藉占有之效力取得所有權,如是始能確保交易上之安全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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