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原則是,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給員工(勞基§22II);就算員工工作過程違反勞動契約或損壞老闆的財物,必須要賠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給老闆,老闆也不能預先自工資扣除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而應先全額發給工資後,再向員工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勞基§26)。
回到遲到扣薪的問題,遲到扣薪被認為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給員工」的規定,主管機關容許的做法其實是「不支薪」--遲到沒有提供勞務的時間不予支薪(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
舉例來說,工讀生小莉的時薪是183元。某日,小莉上班遲到10分鐘,等於少提供10分鐘的勞務,老闆此時可比例減少發放30元的薪資(計算方式:183/60*10)。
當然,老闆也可以跟小莉協議不減少發放薪資,改由小莉晚下班10分鐘,填補當日少提供的勞務。但老闆不能單方面命令小莉晚下班,老闆單方面命令小莉晚下班的話,主管機關會認為這是叫小莉加班,應按照加班費的乘數計算晚下班時間的工資。
國內也常見老闆規定員工遲到應直接請最少一個小時的事假。但老闆其實不能強迫員工非請假不可,尤其員工如果只遲到10分鐘就強迫員工要請假一小時,等於未給付員工提供的50分鐘勞務應享有的薪資,很顯然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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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