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3|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勞動法類案例分享-勞動基準法第84條

第 84 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法令之適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案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摘要: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明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範圍,係為保障勞工權益,非可作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即兼有私法上勞僱關係之法律上依據。被上訴人係公務人員,與上訴人並不具私法上勞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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