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在民事與刑事訴訟法中的核心規範,同時揭示了法條本身設計上的雙重性:既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又設置了一些理論上的約束,例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然而,這樣的設計也可能為權力持有者打開一條「巧門」,導致司法運作中的問題。
以下是對這些條文的深入探討:
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自由心證的設計
-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核心要點
- 法院判斷事實時,應依據全辯論意旨與調查的證據結果進行自由心證判斷。
- 雖要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但在實務中,這些約束往往難以具體操作,容易成為「形式上的約束」。
-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核心要點
- 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法院的確信自由判斷,同樣要求不得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
-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的自由與生命權,若自由心證過度擴張,則可能造成冤錯案件。
- 自由心證的隱藏問題
- 雖然條文明確提到「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但並未對其進行明確界定或設置操作指引,導致法官裁量時仍有極大的自由度。
- 「心證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的規定也常淪為形式化,缺乏實質檢驗機制。
二、自由心證可能成為「巧門」的原因
- 條文表述過於彈性
- 「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的具體標準並未明文定義,法官可根據個人理解選擇性適用,易導致濫權或偏頗。
- 自由裁量權未與具體操作規範掛鉤,使其更像是一種理論性約束而非實質性約束。
- 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 法官的心證過程及邏輯雖需在判決中說明,但審級制度中對心證理由的審查通常限於書面內容,缺乏深入核查。
- 當心證理由的書寫與實際內心判斷不符時,外界幾乎無從驗證。
- 權力傾斜與人為影響
- 法官若受到外界壓力、權力干涉或個人偏見的影響,可能利用自由心證的彈性空間偏袒特定一方,甚至迴避重要證據。
三、自由心證運作的核心矛盾
- 矛盾一:自由與限制的模糊界線
- 條文設計初衷是為了賦予法官更靈活的判斷空間,但實際上卻容易淪為無限擴張的工具。
-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看似是限制,但因缺乏實質操作細則,難以對自由心證的濫用進行有效約束。
- 矛盾二:人性與制度的對抗
- 理論上,自由心證的適用依賴於法官的專業素養與職業道德,但現實中,法官的偏見或私心可能影響其裁判結果,導致制度理想與實踐結果的背離。
- 矛盾三:透明性與不可檢驗性
- 法官的心證過程屬於內心活動,除非有明顯違背邏輯的情況,否則外界難以有效質疑或檢驗其過程,另外就算違背邏輯也沒有任何罰則。
四、可能的解決方案
- 加強證據法則的約束力
- 建議將「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具體化,制定細化的操作指引,使法官心證過程更具客觀性。
- 引入「證據法則心證」,要求判決理由必須與證據的邏輯關聯清晰。
- 建立實質審查機制
- 在上訴審程序中增加對心證過程的實質性審查,避免單純依賴書面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查。
- 對於明顯違背證據法則的裁判,應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
- 加強透明度與公開性
- 引入公開審查的程序,例如對心證過程的解釋進行聽證,讓當事人及社會大眾能理解判決邏輯。
- 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心證推導的完整邏輯與依據,避免形式化。
五、結語
「巧門」問題實際上是自由心證制度在實踐中遭遇的一個重大挑戰。雖然條文設計意圖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與公平正義,但現實中,這種設計容易被濫用。只有將自由心證置於具體的證據法則框架內,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權力傲慢,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觀點:
1.對於手握權力的人不要給予任何的自由及空間,心證不能給予自由,必須強制規範在證據法則之下。」
2.我們看見每每修改的法律條文好似補強了甚麼,但又好像為犯法的人又開啟了後門。條文越多,解釋的空間又越大?
3.司法改革如果不限縮自由心證的範圍,等於沒有改革,司法官永遠都可以用見解逃避規範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