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的老王將新買的房子登記在太太小美名下,原意是為了給小美一份安全感,但又沒有以書面形式定義借名登記。事後,小美否認借名登記關係,此時老王有何法律上主張呢?
這種借名登記情況,在法律上其實有很大的風險,隱藏權利不明等疑慮。本文將從借名登記的定義、常見使用情境、法庭對借名登記的看法等為討論。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借名人)的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如果契約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依照契約的內部關係仍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
通常適情境在於有登記需求的財產:如不動產、股票等。
當今天雙方雖然有另行借名登記契約,但未能以書面形式確認,且登記名義人即出名人否認借名關係時,就來生誰應負辦證明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的問題。根據實務見解,登記名義人實際上不是所有權人,這種情況在社會中不常見,法律中稱之為“變態事實”,應由主張借名登記的人負擔舉證責任。
因此,如果在沒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需要證明房屋存在借名關係,主張借名登記的人必須透過資金源、使用情況、水電費經所和稅金繳經的間接證據來證明。然而,法院對這種間接證據通常都實行嚴格審視,不容易直接認定存在借名關係。
「購買不動產之出資來源為何,與當事人間是否有意要成立借名登記之委任契約,兩者並無絕對關聯性,且不動產之取得對價若非由登記名義人全數支付者,其所涉原因多端,或為財務規劃與財產管理之便利而為之,或係出於情感因素而為之扶養費或贈與、財產預先分配等關係,不一而足,而屬現時一般社會交易行為所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借名登記雖然是常見的社會現象,但其法律風險不容小解。當雙方未能書面確認借名契約時,主張借名關係的人需擔負舉證責任,並必須通過資金源和使用情況等間接證據辦證。然而,法院對間接證據的審視嚴格,使借名登記的證明難度更高。因此,建議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借名契約,避免日後的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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