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康德哲學的「動機」、「普遍性」和「人為目的」的概念,思考街頭攝影是否經得起嚴格標準的道德檢驗呢?
動機︱是善良不受外界左右的嗎?
普遍︱人人都這樣做會如何?
人本︱把人當工具嗎?
康德認為道德判斷應基於動機而非結果。
動機的道德性取決於行為的動機本身,而非結果;也就是說,即使結果是好的,但動機不道德,就不符合康德的道德要求。
未經允許的街頭攝影,若純粹出於藝術創作或記錄社會的目的,動機可能具備道德價值;但若為商業利益或剝削他人隱私、滿足私慾,那麼就不符合康德的道德要求。
〖 普遍法則是什麼〗
個人行為的動機,上升到群體通用、遵守,而不使產生矛盾,就是普遍化的檢驗方法。
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道德時,必須思考:「如果每個人都基於相同的動機行事,會產生什麼結果?」如果這個假設性的普遍化會導致邏輯上的矛盾、不公正、或社會的崩潰,那麼這個動機在道德上就是不被允許的。
未經允許的街頭攝影若成為普遍行為,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個人隱私權的削弱。
如果人人都能隨意拍攝,被拍攝者將失去對隱私權的知悉和控制權。你不知道拍了什麼、流落何方、用在那裡、被誰欣賞、批評或誤解。
這種普遍化的行為,最終將使所有人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削弱人格尊嚴的基礎,明顯是不道德的。
〖 人作為目的〗
尊重每個人,而不是只把他們當作工具。
我們應該把人,無論自己或他人,都視為目的本身,而不僅僅是達到目標的手段;我們不能利用他人來達到目的,而是應該尊重他們的人格和自主性。
每個人都是直接面對的終點,而不是目標的跳板。
未經允許的街頭攝影,忽視了被攝者作為一個獨立個體的價值,而僅將其視為實現藝術創作、商業利益,或個人滿足的工具。
這樣的攝影行為,並沒有與被攝者建立平等與尊重的連結,而是將對方扁平化為踏板,攝影者踩著對方往自己的私慾前進而已。
在康德的標準看來,未經允許的街頭攝影,是經不起道德檢驗的。
首先動機不純,無論結果或目的是發揚美學、宣傳台灣價值;無論結果如何,只要動機本身不符合道德,就難以通過康德的檢驗標準。
其次是無法普及,這樣的侵權行為註定是不被大家認可和接受,變成少數人的特權,形成剝削。
最後,如果打聲招呼、得到允許,不將對方視為工具,就不會引發那麼大的爭議了。
當然,這是相對嚴格的道德標準。康德的目的並非苛求,而是希望建立一套客觀、普遍且合乎理性的準則,用以對抗個人偏見,從而促進共識,塑造一個理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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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純粹理性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