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點 雇主要求在休息日加班是否合法? 休息日開會是否有加班費? 員工拒絕休息日開會可以懲罰嗎? 常見處理方式 雇主有要求員工在休息日開會的需求,在勞動基準法的規範當中,第32條第1項有提到「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所以本質要經過勞工同意的,如果沒有工會和勞資會議,也應該回歸到個人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上,要問過員工且員工同意才行。 在雇主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要求員工參加會議應列入工作時間,獲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應該依照規定給員工休息日加班費或事後經過員工同意採取補休。 在勞動法令的規定裡,雙方仍然是平等的,在正當狀況下,員工可以拒絕加班,雇主不能強制員工勞動。因此,員工拒絕在假日加班,不可以員工拒絕為理由來懲處員工。 目前還是很多員工認為在[生活壓力下]有時候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和法令去達到雇主的要求,有時候我們可以想想是不是這樣的思維反而讓我們的勞動市場一直陷於悲觀、奴性的狀況下。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6年11月5日(76)台勞動字第5658號函略以:「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勞動部106年2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函略以:「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標準。又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惟應依前開規定計給出勤工資。二、另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第 36 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小提醒:2019/8/1起將開始寫有關過去工作的經驗分享,如果覺得有所獲得,屆時請我喝杯咖啡,以贊助告訴我你們喜歡的部分。 如果有想了解的部分,可以在留言區留言,我將看一下留言內容是否可作為小教室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