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有勞動基準法的存在
這是基於資本主義市場的弊病下的一種產生,資本主義市場的最根本假設是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人,但現實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存在,再加上每個人擁有的基本資源或者天賦根本不同,起點本來就不平等,避免資本主義的過度傾斜,使手中握有資金等資源的資方及空手的勞方形成不合理的勞動市場。
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各國的勞基法名詞可能不一,但本質都是勞動條件的最低規範)正是避免完全傾斜的狀況,使得相對弱勢的工作者仍有法律保障的最低工作條件及薪資保障。
什麼時候有勞動基準法
記得一例一修剛出來時,我曾被電話裡的詢問人的問題給嚇了一跳,他們(不只有一位)的問題是:[為什麼現在有勞動基準法?訂什麼一例一休!]
勞基法的存在在我國是有它的演變歷史,前身是工廠法,到民國73年時勞基法已經公布施行,而且後來有陸續的演變,像是基本工資的調整(時薪、月薪),背後其實有勞基法的根據在。
但是它的存在感非常的低,近年因為一例一休的報導才被大眾關注,有的人真的以為這是近年的法令,但其實它已存在三十年以上。
企業應有的自我期許:超越勞基法的規定
台灣中小企業多屬家族,請的員工不一定多,普遍對社會關注的能量也不高,對於法令的規定真的落實度不高,因此在經營一個企業時,隨著時代的變化,最基本的法令至少要不去踩線。
但要走得長久,目標不應該以遵守最低法令為傲,而是在遵守法令的基礎上再多給自己一些期許,例如對於女性生理假的薪資以全薪支付、給予員工旅遊假、在工資之外的績效獎金等等。
會這樣建議是因為我們一般人目標一百分時,可能只達成八十分,而企業藉由超越勞基法的規定的目標設定時,或許會帶來更大的經營動力與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