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狀紙及相關的資料完成後送進法院跑流程,經過了3個月,法院發了公文,通知開庭日及時間,過了2天,我的律師聯絡我,公司那邊的律師有來電,要求和解。
公司方的律師說:「公司願意賠償優於法院判決的金額,並恢復僱傭關係;如果當事人覺得回去很尷尬的話,公司願意再加多一點賠償金,但要承認僱傭關係已結束。」聽到賠償金後,我跟我的律師說,我開一張清單,請轉給公司方律師,我要的賠償金是這些,如果不願意,我就不和解。我的賠償金必須有「法院判決的賠償金、律師費、委託費、陪同費」,也就是說,公司要和解,必須將我恢復僱傭關係的所有花費全數賠償。開庭當天,公司方的律師說:「公司不可能賠償我的要求。公司現在只願意賠償當初說的金額,並承認僱傭關係結束,不然法院判多少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