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遺產繼承可分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兩種。
但你知道繼承事實發生後,要挑選哪一個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嗎?
你知道「概括繼承」制度已經消失不存在了嗎?
你知道「父債子可不扛,夫債妻亦可不償」了嗎?
讓阿洪(洪宗暉律師)來說給你聽~~
☆概括繼承
- 法律依據
"舊"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相關說明
民法繼承編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
有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生計者[1]。
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修法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備註
民國(下同)97、98年修法後已無概括繼承制度存在,目前僅餘限定與拋棄繼承兩種制度。
☆限定繼承
(又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2])
- 法律依據
現行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若被繼承人所遺債務超過其所留財產,而強令繼承人負無限責任,使渠以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所遺債務,不僅違背近代人格獨立之法律精神,更無法貫徹保護繼承人權利之意旨,因而有限定繼承規定之立法。
- 選擇限定繼承者,如被繼承人所遺【債務超過其所留財產】,繼承人可主張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超過其所留債務】,繼承人則可主張繼承清償債務後所餘財產[3]。
- 選擇限定繼承者,必須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對遺產進行清算;如違反相關規定,輕則負損害賠償責任,重則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4]。
- 備註
依現行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原則上毋須做任何動作,便可主張限定繼承之權利[5]。
☆拋棄繼承
-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在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6]。
- 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者須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此規定主要目的,在於使因繼承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7],得以迅速決定是否拋棄繼承[8],以期早日確定繼承之法律關係,並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備註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亦即拋棄繼承人自開始繼承時起,脫離繼承關係,其既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亦不負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之義務。
☆小結:
依前述表格內容可知,「概括繼承」制度已經消失不存在了,因此讀者們可以不用再為被繼承人遺留龐大債務之事煩心。也就是「父債子可不扛,夫債妻亦可不償[9]」;至於繼承事實發生後,繼承人究竟應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視繼承人個人或家族需求而定了。
[2]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106年3月修訂7版,頁149至157。
[3] 舉證來說,若被繼承人過世後留下新台幣(下同)800萬現金以及1000萬元債務,繼承人可拒絕清償剩餘之200萬元債務;如若被繼承人過世後是遺有1000萬現金以及700萬元債務,繼承人則可將清償債務後所餘300萬元現金收入自己口袋之中。
[4]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106年3月修訂7版,頁157至177;陳惠馨,民法繼承編-理論與實務,106年9月初版,頁120。
[5] 依舊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欲主張限定繼承者,必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管轄法院呈報。
[6] 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之拋棄,依法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意旨參照。
[7]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參照。
[8] 若所有繼承人均欲拋棄繼承,切記應依序(繼承順位)辦理相關程序,避免拋不乾淨導致部分繼承人仍須負責處理遺產清算相關事宜。
[9] 法律只賦予繼承人限定繼承之權利,並非不准繼承人為被繼承人扛債,因此若繼承人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表示願意負擔債務,限定繼承的利益也會因此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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