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一個長期追蹤約十萬粉絲的創作者粉絲專頁公告:「本人與經紀公司合作合約..將不再繼續相關社群平台。」該篇公告有不少網友留言詢問原因以及這位創作者的去向,我想,無論停止經營的原因或未來去向,都涉及該位創作者與經紀公司所簽的經紀契約或合作合約。
一、粉絲專頁的功能?
我詢問ChatGPT關於臉書粉絲專頁的功能?他回答:「臉書粉絲專頁是一個專為企業、品牌、藝人、組織等機構所設計的平台,提供多種功能來增加粉絲對於專頁的關注度和互動。以下是一些臉書粉絲專頁的功能:
- 發布貼文:可以在專頁上發布文字、圖片、影片等內容,與粉絲進行互動。
- 留言區:讓粉絲對於貼文或專頁進行留言,並可回覆粉絲的留言。
- 分享功能:粉絲可以分享貼文到自己的個人時間軸,增加曝光度和粉絲互動度。
- 粉絲專頁搜尋引擎優化:可以透過關鍵字、專頁類別、地理位置等資訊讓更多的人能夠找到專頁。
- 留言管理:管理員可以透過私訊或留言區回覆粉絲的問題或提問,維持良好的溝通關係。
- 粉絲互動工具:例如投票、問卷調查等功能,增加互動的機會。
- 數據分析:透過數據分析可以瞭解粉絲的互動情況,以及貼文的曝光度、點擊率等,進而做出改善或調整。
- 廣告管理工具:可以透過廣告投放增加專頁曝光度和粉絲互動度。」
既然粉絲專頁是增加粉絲對於專頁的關注度和互動,如果一個網紅或創作者沒有了粉絲專頁,就斷了與粉絲的連結,而重新設立經營又絕非易事。因此,網紅或創作者的粉絲專頁十分重要。
二、粉絲專頁一開始的歸屬?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541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1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785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2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1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智字第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