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有癌症病友收到醫院的訊息,意思是健保署對於用全民健保身份住院一天,然後開立自費癌症用藥」。健保署對這個狀況,到底需不需要住院存有疑慮。
有好幾個客戶看了新聞之後詢問到:「以前聽說如果罹癌要用很貴的自費藥(如標靶),是不是要請醫生讓我住一天呢?這樣保險能賠嗎?」
首先我們要了解到,
以前的醫療行為很多都是要透過「住院」才能執行,但是現在醫療科技進步,很多不用住院、在「門診」就能進行,甚至很多標靶藥物都是口服的、不用住院。
但因為過去早期買的保單是以「住院」為前提,造成過去買的保單,套用到現在的醫療行為,變成沒有住院就沒有辦法理賠,所以才會有這種「請醫生讓我住一天」的狀況產生,衍生出「住院必要性」的問題,對全民健保和商業保險,還有醫療制度產生很大的影響。
我們先來看一下,保單上面寫的「住院的定義」是什麼?
各保險公司的條款對「住院的定義」基本上都是大同小異的: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所以,依照條款,住院包含三個要件:
1、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
2、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3、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爭議點在於:
(1)是以「對病人實際診療的醫生的判斷」為準?
翻成白話,就是「主治醫師」說了就算。
(2)或是以「具有相同專業的醫生在相同情況下的判斷」為準?
就是要「其他醫師」也這樣說才算。
事實上,這二種說法都各自有「學說」或「評議」或「法院」的支持。
第一種說法 (「主治醫師」說了就算):
因為主治醫師是實際上直接對病人進行診療的醫師,所以對病人的實際狀況最清楚。
但是這個說法,比較大的問題是怕有「道德危險」,產生浮濫住院的情況。
這個「主治醫師」說了就算的說法,對被保險人比較有利。
第二種說法 (「其他醫師」也這樣說才算):
是由不同的專業醫生再來判斷,可能會比較客觀。
但是其他的醫師並沒有直接診療病人,而是只有看到病歷或報告,而且不同醫生之間的看法可能見仁見智,所以這種說法對被保險人比較不利。
要注意的是:
「住院必要性」的判斷,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是在於「避免道德危險」;就是避免利用浮濫的住院天數來獲取保險理賠金,甚至是詐領保險金的情況。
只要住院是合情合理的,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會正常理賠,如果遇到保險公司故意刁難,找到專業人士協助,都能合法的爭取自己的權益。
最後:
「全民健保」的資源是大家的,住院病房有限,要給最有需要的病人。
「商業保險」早期都是要「住院」才有理賠,所以大家一定要定期檢視自己的保單,然後請加保「不用住院就可以理賠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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