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在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性平法暨災保法分別都有規定。
若有競合如何優先適用呢?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勞基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基法第79條/第80條之1》
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第 88 條》
勞工疑似遭受職業災害,於認定前後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及公傷病假等規定。同法 95 條第 4 款及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
爰就雇主一行為未依法核予疑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相關假別者,災保法第 88 條針對罹災勞工相關假別規定,相較勞基法第 43 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一般請假規定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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