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間五層樓的老公寓,五樓住著一對老夫婦。老夫妻在數十年前買下老公寓五樓後,就在頂樓增建了一個鋁棚,將頂樓平台布置為自己的空中花園使用,並在頂樓的女兒牆面安裝自家冷氣室外機,老夫妻跟鄰居相處愉快,彼此相安無事。數十年後,老公寓四樓賣給了一位退休老師,退休老師對老夫妻提告,主張頂樓平台屬於公寓鄰居全體共有,要求老夫妻拆除頂樓的花園、鋁棚和冷氣室外機。
本篇文章,將藉由這個故事,說明什麼是共有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什麼是分管契約?
共有,指的是多數人對於同一物享有權利的狀態,這些多數人就是所謂的「共有人」,被多數人共享一物權利的物則是「共有物」。
分別共有,指的是個共有人對共有物各享有一定部分的權利,這些一定部落的權利稱之為「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別,在於公同共有是數人共享一個權利,各共有人的權利比例被隱藏起來,稱之為「潛在的應有部分」,只有公同關係終止後,權利人才可以處分財產,常見的公同共有關係如繼承。舉例來說,A有一塊土地,A死亡後這塊土地由子女甲和乙繼承,在土地謄本上會顯示這塊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和乙,可是權利範圍仍然是全部,需要甲和乙都同意終止公同關係,權利範圍才會顯示各1/2,甲和乙才可以分割這塊土地。
分管契約,指共有人全體約定,對共有物的使用、管理、收益方式的契約。
以老公寓而言,各樓層每戶專門可使用的特定空間,稱之為專有部分,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就屬於各住戶共有。如果各住戶對於共有部分有特別約定,像是老公寓的頂樓出租掛招牌賺取租金,就有分管契約的存在。
案例中情形並非罕見,這棟老公寓的老夫妻,如果想保有五樓的空中花園、鋁棚、冷氣室外機不被拆除,老夫妻就必須舉證證明這間老公寓存在有分管契約,而新來的鄰居也受到分管契約的拘束,才能避免拆除的命運。
至於像四樓的情形,購買房屋時,如發現有增建的情形存在,也要留意是否存有分管契約,或是規約有特別訂,才能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