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毀滅》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戰歐洲戰場的最後一場戰役─柏林戰役(1945/4/16~5/2),從蘇聯攻進柏林,到希特勒(Adolf Hitler, 1889-1945)於4月30日自殺、德意志第三帝國(納粹德國)於5月8日簽署投降書,從此宣告納粹政權瓦解。而這短短的17天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4/16:蘇聯突破奧得河、尼斯河防線。
4/20:希特勒生日,同時也是希特勒最後一次從元首地堡走出,在總理府的花園中檢閱了納粹黨衛軍和「希特勒青年團」。
4/21:召開了高層將領會議,國防軍陸軍參謀總長克雷布斯(Hans Krebs, 1898-1945)向希特勒報告蘇聯已突破防線到柏林近郊,希特勒說交給史坦納(Felix Martin Julius Steiner, 1896-1966)的親衛隊第11裝甲軍,在場所有高官都閉嘴了,作戰局長約德爾(Alfred Josef Ferdinand Jodl, 1890-1946)稟報希特勒,兵力不足以包圍蘇聯。於是之後就是常被網友惡搞的片段(希特勒顫抖著手將眼鏡拿下,命令閒雜人等離開,開始在裡頭幹飛部屬)。
4/22:希特勒得知計劃並無實現,宣布自己會留在柏林直到最後一刻然後自殺。
4/25:蘇聯包圍柏林。
4/28:蘇聯打到總理府。
4/29:希特勒和愛娃(Eva Anna Paula Hitler, 1912-1945)在地堡中舉行了簡單的婚禮。
4/30:希特勒和愛娃自殺,此時蘇聯已打到了距離地堡500米外。當晚蘇聯將勝利旗插上柏林國會大廈圓頂。
5/1:雙方進行談判。
5/2:柏林戰役結束。
當敵人步步進逼,我們看到希特勒像熱鍋上的螞蟻,既不知所措,又因為鎮日待在地堡與世隔絕而存在悖離現實的幻想,導致一連串規劃與情報上的錯誤。撇開當時希特勒若將北歐(瑞典)與南歐(希臘)精銳部隊調回來南北夾擊,結局是否會不一樣。重要的是,戰爭沒有贏家,誰能夠在戰後反省,讓歷史不再重演,才是真正的贏家。而德國除了在戰後(1945)隨即審判二戰第三帝國主要戰犯的紐倫堡大審(Nürnberger Prozesse),更在戰爭結束近20年的1963年,於法蘭克福羅馬廣場上正義女神像正對面的市政廳舉行了法蘭克福大審(又稱奧許維茲大審),正式名稱為「起訴穆爾卡及其他人」(Strafsache gegen Mulka u. a.)。其重要性在於,審判對像為當時參與的共犯。
德國黑森邦檢察總長鮑爾(Fritz Bauer, 1903-1968)認為大屠殺必須被視為一個所有在集中營服役過的人都共同參與的罪行。無論這些人是守衛、醫師或門房;也就是說,所有處在集中營裡的工作人員都是一個行動整體(Handlungseinheit),對這整個屠殺計畫中提供協助者都是共犯(Mittäterschaft)。沒有這些人的存在,計畫不可能被執行。
德國在戰後隔年(1946)即通過了《解除國家社會主義與軍事主義第一○四號法令》(Gesetz Nr. 104 zur Befreiung von Nationalsozialismus und Militarismus),該法規定與納粹有所連結的人都必須接受審查,並據此判定5類人:主犯(Hauptschuldige)、有罪者(Belastete)、輕罪者(Minderbelastete)、同行者(Mitläufer)與免罪者(Entlastete)。其中同行者與免罪者被判定可獲得去納粹化證書(同行者:雖加入納粹但只以非常不起作用的方式支持,或者並非軍方成員。免罪者:雖加入納粹,但只是被動地參與,甚至主動進行了某種形式的抵抗,因而自身亦受到某種損害。)。
然而,直到1950年代初期,同盟國占領區所審理的約360萬件案件中,只有1,667人被判定為「主犯」,2萬3,060人被判定為「有罪者」,超過235萬人則是被判為「輕罪者」、「同行者」或「免罪者」,多數受審者皆拿到去納粹化證明書。如鮑爾所言:「誰參與操作這個謀殺機器,也就對謀殺被執行同負罪責,不管他做過什麼。這裡的前提是,他知道這謀殺機器的目的,當然,在那集中營裡的、或與集中營相關的人員都知道,從守衛到高層,毫無疑義。」
德國並於1958年時成立「納粹暴行調查中心」(Zentrale Stelle zur Aufklärung der nationalsozialistischen Gewaltverbrechen),開始調查當年的共犯結構。為的是釐清納粹政權的性質,避免包庇犯罪者,並讓德國社會正視這段完整的歷史,讓下一代理解自身的責任與正義的可貴。然而,帝國真的毀滅了嗎?
雖然最後法蘭克福大審在歷經20個月,只起訴了20人。但卻能從中看見德國對於自身歷史錯誤不斷且持續的反省。《帝國毀滅》中飾演希特勒的瑞士演員岡茨(Bruno Ganz, 1941-2019)曾說:「詮釋希特勒的關鍵是,接納他儘管犯下滔天罪行而仍是個人。」希特勒是納粹,是個人,抑是社會的部分。回顧歷史,讓我們看見希特勒的人性,那和一般人沒什麼兩樣的人性。並反思,若今天納粹正在台灣發生,我們如何抵抗、如何避免成為共犯?而本身身為公務人員的我,除了辭職之外,如何在體制中抵抗、改變?
漢娜鄂蘭認為:「面對公部門全面參與納粹統治的情形,只有完全退出公共生活的人,拒絕任何政治責任的人,才能避免被牽連入罪,才能完全避免法律與道德責任。」請問在台灣如何完全退出公共生活?難道要不支持納粹的人都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或申請政治難民?退出公共生活是消極且不切實際的,積極的是如何讓小惡不再聚積而成為大惡。除了推動轉型正義,透過呈現完整的歷史讓社會參與歷史的對話之外,更重要的是意識到,正義是相對的,必須不斷持續追尋的。
我們常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或對羊群的正義是對狼群的不正義。例如:在冤獄的案件中,傷害已造成,如何弭平?又例如公教年金改革,溯及既往的正義相較於政府口中的公共利益孰輕孰重?正義背後所代表的是對加害人法律或道德上的追究,或被害人法律或道德上的保障。但既然正義是奠基在法律或道德上,而康德又稱:「法律是倫理的最小限度。」(Das Recht ist das ethische Minimum)那麼正義就永遠是正義「感」,一種個別的、相對的感覺。
德國神學家馬丁·尼莫拉(Friedrich Gustav Emil Martin Niemöller, 1892-1984)在二戰後寫了篇懺悔文:
「當納粹抓了共產黨人的時候,我沉默了;我又不是共產黨人。當他們關了社民黨人的時候,我沉默了;我又不是社民黨人。當他們抓工會成員的時候,我沒有抗議;我又不是工會成員。當他們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沉默了;我又不是猶太人。當他們抓我的時候,不再有什麼人,能夠為我抗議。」
形式上的帝國已經毀滅,然而,帝國的陰影與痕跡卻永遠都在。關鍵不再於徹底抹除帝國的歷史,而是讓所有世世代代,都能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過去與現在,以持續追尋、反思其正義。唯有如此,才有掀開不義陰影與避免重複歷史的可能。
2019/12/22